黃偉哲知道那個「知悉」換成「故意」會引起多少人民反感,才很小心的講了“且一般行政法內,不會將構成要件部分加上主觀構成要件。假設要改故意或明知,未來查緝動作也不會停止,會盡量做到立法者要求的程度。”這一大段
但柯建銘的意思根本就是「你不要又讓我們公務員包山包海增加麻煩了啦」
韓國瑜沒理會柯的不耐煩而仔細問NCC的苦衷,這點蠻意外的.....值得稱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故意就故意,知悉是什麼,請大法官的法官定義一下。
「知悉」不會是違反義務的主觀構成要件上,請民訴法學博士自重
我搞錯柯的意思了,他原本是希望NCC的職權可以查清楚故意還是過失
「裁罰門檻問題 本來是包含故意跟過失,民進黨動議把門檻調成超級高,要直接故意,黃國昌拉回來改成間接故意,韓導問他支持哪一個,他就說他支持至少要間接故意就可以罰,所以最終把民進黨團提案打掉」
如果有受害者要告被詐欺利用的業者,政府有沒有紀錄其實很重要
理論上,NCC判定「故意」的紀錄,在求償法庭上的幫助很大
但實際上,法務部詳細解釋那段,跟我一開始看到這新聞的猜測一樣,故意的門檻比較高,如果沒有NCC故意的紀錄,那更不會有「NCC 已經告知業者」的紀錄
柯建銘表面上說NCC在推卸責任,但其實是在幫民間業者擋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