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總整理,八種物權你知道有那些嗎【
「所有權」是指在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並可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765條)。關於所有權最重要的規定為民法第767條為了保護所有人之所有權而設的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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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其債權擔保的不動產,就該不動產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民法第860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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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種程度上,抵押權是有別於所有權被設計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