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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113年06月21日) |立法院
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闖關失敗 62比51藍白聯手否決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藍白62票聯手否決,韓國瑜下場投票綠委批「議事不中立」 - TNL The News ...
「立法院今天記名投票表決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所提的2個覆議案,藍白挾人數優勢,這2個案子中,分別有62位立委『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因此覆議案遭否決,闖關失敗。

其中,立法院長韓國瑜也參與投票,民進黨立委紛紛大喊『院長慣例不投票,主持議事不中立』,韓國瑜則未多做回應,投完票後快步離去。」

覆議後延長賽!府、政院、監院、民進黨團將四路出擊提釋憲 | 政治焦點 - 太報 TaiSounds
「對於覆議案結果,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定調,將會率先提出釋憲與聲請暫時處分,行政院也表達將提釋憲,總統也會在收到咨文後,再審慎評估是否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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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評估提釋憲 府院黨多頭並進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未通過 府:總統收到咨文後審慎評估釋憲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遭否決 政院:法律生效後將提釋憲 | 政治 | 中央社 CNA
覆議案未通過 柯建銘:我們沒有悲觀的權利 民進黨團將提釋憲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監察院目前未表態是否聲請釋憲,但監察院日前表達立場指出,依憲法規定,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立法院表決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

行政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提請立法院覆議,於上午立法院會表決,採記名投票方式。投票結果,2項覆議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均為51票贊成,62票反對,覆議案不通過。

依憲法規定,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將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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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律經總統公布後並非立即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知情人士表示,總統最快下週一(24日)公告。若24日公告,3天後生效,亦即26日即可提出釋憲與暫時處分。

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下午說,對於覆議案結果,行政院及立法院民進黨團皆表示將提出釋憲聲請,總統府予以尊重。總統也會在收到咨文後,審慎評估是否聲請釋憲。

總統府發言人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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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雅慧表示,總統是民主憲政守護者,擔負著守護憲政體制職責,當法案的審議程序及修正條文內容社會有疑慮時,總統必會以國家發展與民主價值全盤並審慎考量,守護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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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榮泰FB:很遺憾看到今日立法院覆議《立法院職權...

行政院長卓榮泰受訪表示,會再次請益立法院長韓國瑜,未來還是會再透過院內共同商議,尋求憲法上給予行政機關、憲政機關應該有的救濟;行政院在法律生效後,會採取憲政救濟手段,也會透過多元手段說明釋憲理由。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覆議案表決後,民進黨團在最短時間內提出釋憲案及暫時處分,當然要等總統公告後3天,不存在所謂空窗期問題。

除釋憲外,民進黨規劃至立法院7月16日延會結束前,都會持續全台宣講,下一階段宣講主軸是民主必須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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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釋憲的申請流程,根據憲法訴訟法規範,案件類型若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有4類,包含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以及人民。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將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憲法訴訟法第43條明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的爭議、法規範的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的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的裁定。

此外,憲法法庭做出暫時處分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的調查,而裁定暫時處分,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至於暫時處分失效原因有三,包含聲請案件已經裁判、裁定後已逾6個月,以及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的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回顧民國94年,時任民進黨立委的總統賴清德質疑戶籍法規範按捺指紋才能核發身分證的規定違憲,因此擔任提案人,提出釋憲聲請及請求暫時停止適用的處分,當時連署人也包含時任立委的前總統蔡英文。

大法官對此案先做出釋字第599號解釋文,裁定暫時處分,並於同年做出釋字第603號解釋文指出,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規定,與憲法意旨不符,應從解釋公布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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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戶籍法修正曾遭暫時處分 憲法解釋有先例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法院今天否決國會職權修法覆議案,民進黨立院團表示將釋憲及聲請暫時處分。法界人士說,大法官曾對戶籍法修正案做出暫時處分,在聲請後4天做出釋字599號解釋,宣告法律暫停適用。

立法院於民國84年修正戶籍法,規定須按捺指紋才能請領或換發身分證。行政院一直沒有執行,監察院糾正後,行政院決定於94年7月1日換發國民身分證。當時民進黨立院黨團的84名立法委員以賴清德為首,認為戶籍法規定侵害隱私權聲請釋憲,同時聲請在作成解釋前暫停條文適用。
大法官在立委聲請釋憲4天後做成釋字第599號解釋,要求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項及以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的相關規定,於此案解釋公布前,暫時停止適用。這也是大法官做憲法解釋以來,唯一一件對法律案做成的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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