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雪貓
6 months ago
[手動轉]@cain55452 - 每個公民、每隻青鳥,都該知道,新北罷免侯友宜的活動為何收攤,侯友宜如何動用行政...https://images.plurk.com/6k2GM3TQj8XjnQot1SDRH1.jpg
因為這個罷侯連署的事件翻了一下選罷法,所以手動轉來說點看法

選罷法裡面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的條款
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這個條款在罷免的部分是寫「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也就是已經成案的
跟連署有關的我只有看到107條聚眾妨害
雨雪貓
6 months ago
107條
選舉、罷免之進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聚眾包圍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之服務機關、辦事處或住、居所。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雨雪貓
6 months ago
我覺得有個問題是「聚眾」的判斷標準不明

「二、」這邊我個人覺得該修正成「以令人心生畏懼之方式妨害(以下略」
直接刪掉聚眾
不然今天擺一個館長在那邊,他只有一個人,根本不算聚眾,但我還是會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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