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想說這群人平時明明超關注這種人權議題,像佳玟也很常跑憲法法庭辯論,怎麼可能不出來…原來只是遲到
太好了
感情上最微妙的就是自己的憲法、行政法老師居然沒有出來表態
可能做促參所以不想涉入太深…但就是…唉…不得不說還是小小失望…
但承宗和佳玟有出來真的太好了…我的天使老師
唉我不知道…從程序,到形式與實體,各種明顯違憲、侵害人權與違反權力分立的各種法案,甚至都市計畫要被偷渡逾期未審議完畢就視為通過的條文,老師你怎麼能忍受不出來……(怎麼還在失望
和我姐加系上同學幾個法界人這幾天真的是狂痛罵黃國昌法界之恥,連最基本的底線都沒有,把作為法律專業者的尊嚴都賣給了政治利益,真的是最令人生氣的一位
當然大陸國民黨也沒少罵,但他們本來就是垃圾
是說黃國昌版本法案寫得最爛真的不意外啦,民訴學者立的法都不怎麼樣,看看家事事件法就知道了,破法一個
看到有人說他的道德標準比訴訟標的還浮動我真的是會笑死
看到在那邊練宵話說等判例出來就會知道什麼是反質詢了
真的是不要瞎掰好嗎
不明確到連目的都沒有正當理由的東西,最好法律人會知道要怎麼解釋和認定,人民又該如何預見??????
怎麼看都是立法院版本的特偵組而已
立法院到底怎麼能夠有權這樣對人民,又怎麼能夠這樣侵入行政權與監察院的權力
但是滿慶幸自己也是最早就覺得柯文哲和黃國昌不對勁的那波人
作為立法院調查的對象,保障比刑訴程序還不如
立法院甚至不是中立的法院,也不是負有客觀性義務、為國家追訴的偵查機關
笑死人了,有夠荒謬
Facebook 不過這麼說的話李建良老師和林明昕老師也沒出來就是了,比起公法學者,不知道為什麼刑法和刑訴學者都比較早跳出來
毓正也是公法老師啦www但我好像只聽過一節選修,就因為那堂課只有學生報告我就怒退了wwwwww
刑訴上證人享有拒絕證言權與不自證己罪保障(未明文規定,但釋字已承認)
同時要具詰並負有作證義務
但這義務是基於國家為了確保他的刑罰權和發現真實的目的,才能這麼做,而這背後支撐著的實體法是刑法,對於最嚴峻特法律而過予足夠的正當程序保障
立法院到底有什麼正當性目的可以這麼做
而且如果要傳喚人,或是搜索人民,都需要有檢察官或法院作成傳票和拘票,搜索票甚至也要法院才能做,這也是因為侵害人民權利,憲法所要求的最基本正當程序(尤其是法官保留)
立法院是何德何能可以這樣隨便行使調查權
是說在這次事件前黃國昌就已經被各個教授在課堂上酸了www
尤其佳玟超常嗆:
人總是會變,就像黃國昌
那時候黃國昌還是立委,跟現在不一樣
講完再補一句:欸我沒有說什麼喔
權力分立和比較法的部分,台灣的制度本來就和歐美不大一樣,而且在未修憲的狀況下我國就是五權分立,大法官釋字已經有講過各院核心的權力範圍,立法院現在就是想把手伸到別院的權力範圍內
不用什麼學者論證,就所學對法律明確性的內涵而言,藍白提出來的東西就是一坨垃圾,甚至能不能通過比例原則都是問題
立法者固然可以基於某種公益目的,授權行政機關一定的權限去要求人民和對人民裁罰以完成行政上的目的,但無論如何這個流程均涉及兩個機關,而立法者是代表民意去授權行政機關有此權限
和立法者自己授權自己,完全不能相提並論,更不用說就算是立法者的授權也是需要經過憲法的檢驗
還有荒謬議事程序,完全未經過討論的法條到底為何能產生對人民的拘束力?
立法院失去了議會的本質,又怎麼好意思稱自己為立法院?
立法者之所以能有這麼大的權力,是因為比起行政機關需要靠著任命、授權等層層鎖鏈確保他們的民主正當性,立法者是人民直選而出,所代表的民主正當性更大
而且就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均需要因應實務與行政效率,故而得以從簡為之,立法院是需要透過所有代議士的討論形成共識,並經過一讀、二讀、三讀等繁瑣程序,也是因為這樣嚴謹的程序才賦予他們能夠行使的權力
若是不具有這樣的程序,就這樣隨便通過法案,說真的跟行政機關有什麼兩樣,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又不只有針對行政機關
不過聲明這麼慢出來大概是因為不知道為什麼幾個公法大家都沒出現吧XD
在不擅長的領域說話就會變得更謹慎,尤其擅長公法的人其實就不多,但至少毓正作為公法學者有在裡面,說不定聲明是給他改過的
看到自己認識的人在那邊擔心自己陷入權威論證,只想對他說那就更應該去了解法案的內容、實際開會的直播,一些法學素養、釋字的內容,就不是價值衡量的問題了,而是法律人解釋適用法律的界線與規則,更不用說現在的狀況也不是什麼邊際案例
學了這麼久,分析過這麼多案例,還沒辦法好好相信自己作為法律人的法感嗎?
唉我自己是公法學得很好,所以才對自己的公法老師更失望......
李建良老師沒出來也很令人感到意外......還是老師其實正在寫文章?
佳玟和林鈺雄都很令人尊敬,都是為了刑訴各種侵害人權的狀況,成天跑憲法法庭辯論的學者
還有阿財就是了,但不知道是因為半退休狀態或是沒在用FB所以也沒什麼消息
英泠
看到一群死黑道在那邊威脅大法官真的是快氣死
一群黑道在那邊鬧事、丟人、恐嚇、南投和台中甚至都發生傷人事件
媒體有在報嗎,沒有
當個台灣人怎麼那麼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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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如果是行政命令的話,法官還可以直接不予適用
雖然應該會先定暫時處分,不過如果真的讓他施行的話最後的底線就是在偵查機關和法院的良知了
公訴機關可以選擇不起訴(而且起訴也要達能取得有罪判決的門檻,但至今我想沒人知道這個罪的保護法益到底是三小,構成要件又是什麼),而法院可以停止程序移送釋憲
比較微妙的就是裁罰,某程度上也可以被定義成行政處分...畢竟立法院是廣義的行政機關,只是於程序規定上被除外,但如果人民拒繳的話,還能不能移送行政執行?就很微妙,也可以先請求停止執行啦...
再來就是法院若是真的要用的話,有良心點就把他限縮解釋
而不自證己罪等憲法原則都是可以直接被引用的,也就是若是程序上確有侵害,那也不可能將他論罪或裁罰
唉氣死人....
沒記錯的話是不是還有可以向司法機關調資料的條文
雖然是這樣講啦
是怎樣認為司法機關會乖乖給啊wwwww說真的司法機關就算拒絕了你們也不能怎樣啊wwwwww
這也是很微妙的自嗨條文
總統不管內政,而是對外國防以及發布緊急命令等權力
依憲法而言只有明定行政機關須對立法院負責,而就總統的部分除了幾個得行使的權力有說應依法行之,就沒有特別的規定
也就是憲法有意的差別對待,就算法律通過了,但是總統並沒有依法行政而須受該法拘束的問題
從民意正當性而言,總統是直選而出,兩邊正當性相等,而總統本不管內部行政,沒有提國情報告的義務
也就是威廉其實根本不用管這條條文,自憲法而言他沒有任何受拘束的必要,這甚至不用法院去判
畢竟"依法行政"講的是對內政的行政機關,而依法行政也是為了限制人民權利、保障人民權利、尊重權力分立而為的要求,從法理看這個目的本來就不拘束總統
自由時報 (@ltntw) on X
(不拘束的原因是總統的行為就不對內政(人民),但如果有的話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而今天涉及的議題是立法院對總統,更沒有這個問題了
雖然說有違憲解散程序和防禦性民主的概念
但真的要走到那步大概也快接近革命了,畢竟大法官其實也相對保守,這又是高度政治性的問題
真的做下去又沒成整個輿論觀感會跌到谷底
台灣人對黑道或更生人的包容性都很高捏,口口聲聲說怎麼可能有再教化的可能,卻不覺得讓他們進立法院有什麼問題
然後對論文這種屁事卻在意到不行
在刑法上也是各種民粹,上週才聽說一個國民法官判過失致死判七年的
七年......重到不行
我:還不如去當強盜
我姊:還不如去做金融犯罪,更賺
學者連署除了作為法界專業的正當性,給政府有底氣
將來真的沒辦法,需要上法院的時候,這些學者提出的聲明或是寫過的文章,都會對司法實務產生影響力
畢竟真的各領域的權威學者都在裡面,大家都是看他們的書,或是他們的學生,在解釋適用上就會傾向他們的學說
就像吳庚的教科書到現在還常看到行政法院在引,王澤鑑書裡的文字幾乎都是聖經一樣,林鈺雄的也是
(除了刑法,學說實務打成一團
相比之下黃國昌就真的只有咖小的等級,就是沒人採的學說
打不過邱派,嗆人力道又贏不了姜派
最大的貢獻就是當美國制度的翻譯機,學術上可以說沒什麼地位,還好意思跟大家叫板
還有通常擅長某個領域的話,其他領域就會相對弱勢很多,刑訴和刑法的老師不擅長民法民訴,民訴老師現在也不懂刑法類和民法實體法,民法老師也對刑法很頭痛
而公法就是看天賦和頻率(?),但公法和刑法刑訴領域重疊性很高,所以可以看到這次很多刑法刑訴學者出來
所以國蔥作為一個民訴學者跑去跨刑法和公法領域才有多好笑
不忍說沈冠伶老師加入連署的時候,真的是覺得有點好笑,民訴學者大戰嗎
每次看他們的回覆就覺得好可憐
憲法上有保障,但法只要存在,行政機關就得依法行政,而法院也沒有拒絕適用的餘地,只有憲法法庭有解釋權限
所有機關都該受憲法拘束,而立法者也有依憲法訂定不侵害人民權利,又給予人民足夠救濟保障制度(制度性保障)的立法義務
人民給你們權力不是讓你擴權來監督人民的捏,這甚至根本不在你權力核心範圍
這部法就是從程序到實體都母湯啦
比較起來連著作權法就各種東西和要件都有詳細定義,這部法裡面一堆無法界定的文字,怎麼可能通過法明確性原則,連立法者自己都說不出正當理由了,又要怎麼通過比例原則
最後一哩鹿( ⓛ ω ⓛ🌈)🌸 (@dryadb43738) on X
國蔥還是翁曉伶是不是說什麼辦了公聽會,也有一堆法界人士支持?
倒是具名出來啊
政府標案審查委員會的名單都是公開可審查的,如果真的有人支持或是這個法真的沒問題,那就公開是誰讓大家檢視,讓他來說服所有人啊
這種說法就像是行政機關開了公聽會,故意不通知當事人就說有開有審查一樣,笑死人
王澤鑑書裡的開頭文字我一直都超喜歡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是鬥爭
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受損害時,對自己應盡的義務
拋棄法律就是拋棄權利,而為法律鬥爭則是權利人的義務,只有法律的原則存在,權利才會存在
只有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該權利行使才是法具有權威而能生效的要件
當我們為了他們踐踏法律的每一秒提出抗議,基於權利感情而堅決主張與抵抗不法侵害,那法律和權利就會存在;相對的,當真正放棄不反抗的時候,就是法律與權利真正死亡而歸於消滅的時候
喔我看過〈防衛性民主的幽靈——檢討大法官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
難怪對張嘉尹有印象,也是憲法學者(連署發起人)
(立法院在那邊瞎搞,他們記得今年10月刑訴205-2就要因違憲而確定失效了對吧?
憲法不會規定就是立法自由形成或是憲政慣例的問題
這種說法很不負責,就像很多行政行為法律並沒有說不能這麼做,但它實質上就是違法一樣
憲法整個體系規定的差別對待,應該就能導出是不能用法律對總統增加這個義務
「得聽取」和「應對立法院負責」就是有意的差別規定
變成說憲法上沒有義務,立法者自己用法律增加義務,某程度上其實就是立法權對總統權力的侵害
(從類似增加法所無的義務這點來看,應該是類似的解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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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就總統權力篇章有沒有寫「依法」,其實應該就是憲法劃定立法權得介入的範圍了
但我記得德國是認比較嚴格的那派
從馬賽克理論來看,就單次或幾次特定集會的定位搜尋,應該還不足以解析日常生活軌跡,也就是不到合理隱私期待,而不算侵害隱私權(相當於目視跟監)
不過從對特定集會資料的蒐集,或有可能侵害言論自由這點倒是滿危險的,確實多數常人會有不願意被發現參與公眾集會,而有可混入人群中不被特定與辨識的隱私期待
如果是去識別化的商業分析,因為不會特定到個人,相比之下可能類似於朝公眾拍了一張照片,應該就比較沒問題
FacebookFacebook
所以如果取得的資料,是完全去識別化的分析報告,應該是沒有侵害隱私權的問題
一個是不涉及日常生活的解析,也不會特定到個人是否有參與集會的活動分析
而於公眾之下,如同拍照、跟監一樣,是沒有合理隱私期待
就使用手機後產生的訊號,依使用者與電信業者的契約,就是使用者已給予了電信業者一定的使用權限,所以當然就這部分不會有合理隱私期待(因為既然是自己交出,已可預見它有被流出的可能)
類似虛偽朋友理論(美派),從這個角度而言,美派應該是不會認為有隱私權侵害;但德派可能會認為有構成,德派較注重使用者本身並沒有授權同意第三方使用這點,所以交由第三方的話就是逾越同意權限,那接下來就是回歸馬賽克理論判斷
這裡言論自由有沒有可能因為蒐集行為而產生未來發表言論的恫嚇效果,進而造成對言論自由的侵害,應該是建立在資訊蒐集當下隱私權是否被侵害的前提(受到隱私保障的話就不會覺得自己發表的行為被恫嚇)
也有可能有人會認為光是行為就足夠產生恫嚇效應,但去識別化的資訊,和媒體、直播拍攝的畫面比起來,其實更難去針對特定個人形成所謂的監控(畢竟完全不會聯繫到個人,除非參與人數與該地區的人口組成就是這麼明確可特定),所以應該是不致於因為行為就會構成
(沒記錯BOT案可行性分析報告中,也是有用這種去識別化的商業分析
大數據分析、商業分析、或是自己取得都不是問題,問題在於當初拿到的資料是不是去識別化,如果沒有,雖然就馬賽克理論不會構成侵害,但因為同時涉及集會與政治言論發表的問題,的確就會有對未來言論自由產生恫嚇的可能
(類比就是偵查機關就不涉及權利侵害或是只有微量權利侵害的行為,是不用授權基礎,或是只需要勘察這個授權基礎就可以做了
(從德派角度來看是滿危險的,美派的話應該就還行
如果不是單純幾次集會的資訊蒐集,而是常態的話就另當別論,隱私和是不是有合理隱私期待而構成侵害隱私,應該還是不大一樣
記得M化車也是,美派認為馬賽克理論判斷,德派好像是認為只要是取得就有問題
(這種問題可能就跟酒測吐氣到底構不構成不自證己罪違反一樣,美派和德派也是在打架,德派在這方面真的是很嚴格
????婉如在課堂上發青鳥行動的貼紙嗎???也太可愛了吧???
兩邊對於「去識別化」的定義是不是有點不大一樣
看到德派學者在批評說,不是匿名或是使用ID的去識別化就不是個資
所以對這邊的人而言,想到的應該是一個匿名,但是特定,可以特定個人所在與經緯度等移動軌跡的定位資訊(一手資訊)
而另一方面的人可能想到的是一手資訊再透過大數據分析得下來的統計比對資料,也就是已經去除可以連結特定個人軌跡而剩下的分析報告(二手資訊)
如果是一手資訊的話,的確有個人特定性而比較有問題(可能就涉及合理隱私期待與馬賽克理論的判斷)
但二手資訊畢竟連間接特定都沒辦法做到,應該是沒什麼問題才對,實務上對個資的判斷也是以得否直接或間接特定個人來作為判斷的(當然或許還是會有價值衡量上的解釋歧異)
但取得一手資訊的人能不能去進一步做二手資訊分析,可能就會涉及契約上就個資利用授權範圍的認定
111年憲判字第13號
個資若經處理,依其資料型態與資料本質,客觀上仍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之可能時,無論還原識別之方法難易,若以特定方法還原而可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其仍屬個資。當事人就此類資料之自主控制權,仍受憲法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反之,經處理之資料於客觀上無還原識別個人之可能時,即已喪失個資之本質,當事人就該資訊自不再受憲法第22條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個資法第2條第1款以「得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為是否屬個資之標準,即在表彰上開憲法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界限之意旨。
111年憲判字第13號 - 憲法法庭網站
就算修了,如果要適用於此屆立委,應該違憲可能滿大的
自釋字499解釋意旨而言
選民選出代議士係類似於約定關係,選民得預見代議士之權限與任期,並基此而賦予該代議士職權,此亦為代議正當性之由來,故而期滿無正當理由而不改選,不符合民主正當性原則而違憲
罷免是選民對代議士行使監督行為之一環,嚴格上來說也是選民於投票選擇風險考量、預見之一部,若是代議士自行調高此機制的門檻,實則與違背選民授權、賦予職權之範圍無異,蓋選民於選舉時並無從預見此情事,而得據以作成決定之考量,故解釋上應同於期滿無故延任,因不符合民主正當性而違憲
@anjaxhedi - 為什麼說基隆拆樑很重要?除了是考驗地方政府胡搞以後選民的反應,也是國會惡法後選...
比較有趣且諷刺的是,過去有些釋字見解被評價為過於保守(如J499),可能造成憲法無法適時跟隨民意,結果到今日反而成為了防止國會濫權的防線
過去學者前輩:台灣民主化後應該能正常發展,藉由多元意見形成公意,發揮人民自決的最大效果吧
現在台灣:失智列車,知識分子故意騙法盲,人民選出一群流氓,流氓還喊別人是流氓
看到新聞標題刻意強調犯罪嫌疑重大予以逮捕就覺得很好笑
事實上只是因為實務有奇怪的拘補前置主義,要羈押一定要先拘補,所以開給檢察官的權限而已
跟88條的現行犯逮捕一點關係都沒有,完全就是在刻意誤導
理由寫說沒有犯罪嫌疑卻還是具保www這兩個要件是差在必要性啊
如果沒有嫌疑重大說真的根本就該直接放人,交保是為了面子吧
其他理由都很瞎
但是LINE實在太白癡了XDDD就是因為這個被逮的吧XDD絕對被押啊
天啊超傻
偵查中不要用電話軟體傳訊息啊XDDDD
他的律師都沒有跟他講過嗎救命 LINE的訊息那樣傳當然容易被認定是串證啊
一手好牌被自己打爛就是這個概念
我姐:就是自己偷懶用傳訊息還不收回才被逮
真的是被自己蠢死😂😂😂😂😂
這跟北部詐團律師87分像,洩密還用line傳,不是自己拿證據給偵查機關嗎,蠢死
不過新竹那個咖啡潑電腦或是LINE訊息偽證的那個沒押進去也是很瞎啦
只能說各縣市以及是不是市長大概還是差異滿大的
憲法法庭真的是有夠好看
終於看到能夠正經對這群騙法忙的白痴講人話講到他們閉嘴的畫面了
這群人在憲法法庭上慫成那樣真的是有夠好笑
羈押要件和實體上對職務內容是不是用實質影響力說來解釋是不同的東西
瞎歸瞎但不要混在一起罵
羈押要件沒有實質影響力這種東西,所以撤銷的理由很瞎,因為這部分應該是要由檢方自己舉證,但先前被罵摸索證據的狀況下,很顯然檢方是連個屁都沒有
結果最白痴的就是鄭自己傳line對說詞,製造出串證之虞的「事實」,這時候有實質影響力就會變成羈押必要的斟酌對象,就被押進去了
真的很蠢
祖國臺灣的異鄉人 (@mg49k6591t) on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