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weilin: 因為我是先打開放著,其實有很多想法但是要解釋的範圍太多太雜,所以想了很久才只有那樣回
其實我認為立法院聽證就是聽證不是審問,法律上的名詞應該是很嚴謹的,你的前提是發生在法律定的條文是對的但是執行是違法的情況,這部份不知道你同不同意?
接下來是建立在你是同意我說法的情況,那我會認為這個法是可以過得,然後要約束的是之後執行的行為。
還有個跟你想法不一樣的地方:有沒有帶律師不是判斷你有沒有被審問的條件,應該是你在被審問的條件下一定可以帶律師,這從我分享的影片4分鐘說的話能判斷,其實法律有定的話證人是可以帶律師的,只是法務部認為偵查案件會變困難所以沒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