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anosayo:
*委員楊瓊瓔等 20 人提案:
第四十五、五十四、七十五之一、之二條,涉及「得要求有
關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等語
*委員傅崐萁等 52 人提案&委員吳宗憲等 16 人提案:
第五十九之三條,涉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語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十五、五十之一條,涉及「要求與特定議案有關之政府
機關、法人、人民團體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語
以上涉及「有關機關、...或個人」、「有關係人士/社會人士」等描述,我認為都為調查權的規範制定留下很大的灰色地帶,就例如:何謂有關、有關係?曾對議案提出個人見解或意見算不算?有人覺得不算,但也有人覺得可以算,即便你相信你支持的政黨不會惡用,但你相信你討厭的政黨不會惡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