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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view
塔客聯合辦公室
說
8 months ago
#iWIN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前(5月14日)日臺北市動漫企劃人員從業工會(以下簡稱:動漫工會)收到
衛生福利部
針對
虛擬兒少
說明的函釋。
我們在第一時間便請召開協調會的
#蔡易餘委員
、
#黃捷委員
、
#沈伯洋委員
辦公室,及當天共同與會的
#台灣ACG研究學會
、
#批踢踢C洽板
、
#ACGN創作權益推動協會
一同檢視,確認內容與會議當天的共識是否相符。
對此,本會的想法......(內收)
latest #7
塔客聯合辦公室
說
8 months ago
在此先感謝衛福部給予本會回覆,透過函釋提供更理性且合於法規的說明。
然該函文經與會多方討論後,我們一致認為,
儘管該部在方向上表達將
#虛擬兒少創作
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排除
,但尚有諸多細節如社會法益、生成式人工智慧及刑法235條之描述,
依然存有過於模糊並留有擴大解釋之疑,可能會造成後續執法及審理上不必要的誤會。
塔客聯合辦公室
說
8 months ago
近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因嚴重侵害兒少權益的事件,促使立法院再啟動修法作業,衛福部也提出部分相近函釋內觀點的修法意見,
本會也會和關心此議題的委員溝通,將於黨團協商時,力促將上述疑義一併修正。
塔客聯合辦公室
說
8 months ago
謹在此公開衛福部函釋供各位參考,並感謝這段時間各方的協助,以及社會大眾的關心。後續我們會持續與立法院各黨派支持創作者權益的委員持續溝通、協調,繼續努力捍衛權力。
立即下載
塔客聯合辦公室
說
8 months ago
請各位繼續與創作自由站在同一陣線,捍衛我們得來不易的權利。
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北市動漫企劃人員從業工會
塔客聯合辦公室
說
8 months ago
若各位朋友針對函釋或修法的文字有任何想法,歡迎提出,本會會再持續搜集整理與委員們協商。
a55951004
8 months ago
想問一下,兒少法46條規範的應只有“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也就是只規範巴哈、ptt等平臺,然而函釋則寫“網際網路業者”,這是否將包含中華電信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也就是這是否將賦予衛福部對違反分級制度網站進行封網之權力。
因本次兒少性剝削法草案也將“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合稱為“網路業者”,是否這個函釋也將達到類似的效果。
塔客聯合辦公室
說
8 months ago
a55951004
:
感謝您的詢問
這方面因為會回歸兒少法46條,主要和社會看原條文的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理應不至於於此擴權。但同樣的用詞精準問題也是本會出現與委員協調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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