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入法emmm
感覺問題在於他沒有明確說明:
1.試用期薪資為應聘薪資的80%,且試用期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無論勞工是否處於試用期,皆不影響勞工應有的權益,包含預告終止契約等。
3.契約須明確敘述是否有試用期,避免勞工簽約後才知悉實際試用期的時間、薪資與職訓內容。
而且這樣以後轉職找工作,我是不是都要先做好心理準備,預設錄取後公司可能會以試用期名義砍薪R...
ಠ_ಠ - 既 22k 大專等同高專薪水錨定效應後,又一德(?)政 以前試用期是潛規則,是不合法的。 試...看看過半的立委在做什麼?! 連線 沈伯洋立委【 阿苗的臺北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