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感覺改下去最有可能ㄉ就是公司都一定會都上報一定機制,再依據機制故意使絆子,然後就可以在3個月後說:因為你犯了OOO的問題,我們依據試用期的考核機制,評估結果為不適合繼續在我們公司,然後就8成薪/讓你走人。
一直在思考自己有沒有弄錯,
目前來說試用期本身就不合法,不給薪更不合法,依法是可以告的....
這個法條過了勞工等於合法有試用期,試用期你不想要被扣到剩8成薪,要通過試用期考核,而試用期考核是公司內部說了算...
我只覺得這就代表你得要只能試用期每天上班錄音錄影,不然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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