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感心!!
職訓是公司錄取人本來就該做的事吧
不然如何確保公司來新人能順利銜接?靠燒香還是煉蠱??
而且政府機關要如何檢核公司有無職訓?還是上下一同流於形式??
現在風向好亂呀~
至少我絕對不支持修法加入"試用期"工資底線的規定,尤其低於試用期後工資
當然,如果立法院上成功舉證大多數職業存在"試用期"且普遍減薪(甚至違反勞基法)
而且大多數職業存在"試用期"後流動率高的狀況
那麼根據現況修法定義"試用期"並保障勞動權益,就是應該考慮的方法了
所以真的有提到"試用期期間辭退不算資遣不用付資遣費"嗎?
有的話也是很迷...本就是正式雇用,不是實習生
管你再規定資方必須如何輔導、訓練、考核勞工,資遣就算資遣
資方就是換一個齒輪,勞方卻得幾乎自力負擔轉換工作的各種成本耶
我認為重新將試用期明文化是可以接受的
但不允許追加任何對勞方有弊的條款。
試用期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