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修法理由「......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爰原第三款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仍有規範必要,避免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另考量實務上仍有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語音(如色情電話)之情形,為避免兒童或少年遭受此類性剝削,爰於第三款增訂是類語音,亦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