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請容我拾人牙慧,引用參考資料的數據來說明,為何支持廢死的立委候選人,都寧願背負失去選票的風險,也要與世俗觀念相違背?
這麽鬆散的要件代表什麼隱憂?
表示只要犯人合乎條文內的任一要件,就可以不問理由直接處罰。罔顧人權的結果,便是成為養育兇惡罪犯的溫床。
或許你會想,凶惡罪犯和死刑有什麼矛盾?只要殺人者都是罪不可赦的,一命抵一命天經地義啊。
但無論什麼罪,只要條件符合就判死刑會發生什麼事?
既然犯罪橫豎都會死,那當然直接殺人痛快。
「綁架」後撕票、「性侵」後勒死、「強劫」後殺人滅口,不論起初犯罪的動機是什麼,最終都會殺人來掩蓋痕跡,這就是判決不問過程,直接死刑的弊端。
至於剝奪性命後才發覺是冤案的人權爭議,在此就不多提了。
推動議題時,並非僅在「非黑即白」的價值觀間衝撞如此簡單,用不一樣的角度思考,就能發現結果大相徑庭,這點值得我們深思。
那麼,假設未來沒有死刑,該如何處罰作案凶惡的罪犯,以平息被害人家屬的憤怒?
我認為,就算是刑事案件,在量刑上不單只考慮如何處罰犯人,也需在「人權」和「矯正」間取得平衡。
因此判決無期徒刑是目前繼死刑外,最重的刑度。
你可能會說,就算無期徒刑又怎樣?還有假釋問題啊,把殺人犯放出來,萬一他又出來作案,殺掉好幾個人呢?
這就必須重提我上面提過的觀念:推動議題時,並非只有「非黑即白」的價值觀衝撞。
也就是說,能夠獲得假釋的犯人,每個都是殺人犯嗎?每個出來就會有「想殺人」的慾望嗎?
我想答案應該不是這麼簡單的。
所以對我而言,「執行死刑」,反而是最便宜犯人的執法手段。
如果真的不可饒恕,那就讓他過著彷彿處在活地獄,生不如死的折磨日子,因為人們對於「自由」的渴望,其實比你想像中的更激烈。
想死卻死不了,絕望到乾脆自己了結生命。
這個情節發展是不是有點熟悉?好像影劇作品都有這樣的橋段,接著就是重點了。
這時候,你還要計較,因為太慢執行死刑,導致犯人在執刑前,先死在獄中嗎?
「被槍決而死」跟「在槍決前就死」,以結果論,犯人都是死亡,這兩者並沒有不同。
但是以過程論,差異就出來了。
「宣判死刑之後,馬上一槍痛快」跟「雖然沒被判死刑,但不知道什麼時候迎接死亡,最後受不了,直接給自己一槍」相比,我絕對雙手贊成後者。
因為後者對於犯人的心理折磨程度,鐵定遠大於前者。
為什麼支持心理凌遲,而不是直接槍決,給家屬一個公道?
以「手段殘忍到毫無人性的殺人犯」為例好了,試問在殺死被害人之前,犯人傾向「慢慢凌辱致死」,還是「千刀萬剮」,讓被害人馬上斷氣?
只要思考這個癥結點就可以了。
dfre8754: 你的說法沒有實際案例,只是為反對而說,我尊重,但很明顯的漏洞百出。
首先,
「殺一個和殺十個都判無期徒刑」,法官會量刑,加上現在有國民法官的制度,並非只要殺人就直接判無期徒刑,所以你的假設完全不正確。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國民法官審理案件類型,其中第二點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有興趣的話,可以研究目前這類型案件,有多少審判結果為無期徒刑?
再來,因為
「判無期徒刑,犯人會去殺更多」,這是沒有直接相關的因果假設,因為會被判無期徒刑,不一定是犯殺人罪。
基於以上的邏輯矛盾,我可以說你的論點就只是為反而反,互相打臉而不自知。
qwaws6325: 沒有邏輯的話,歡迎再重新看一遍我的噗,及我對上一位的回應。
另外,支持廢死,並沒有要求反對者無條件相信,因為現在的制度,死刑還是存在,但執行率如何,也歡迎研究資料。
最後,我再強調一點,
審視議題可以有自己的觀點,我今天發這個噗,並不是要說服誰。
我又不是要選立委,未來也不會進國會推動廢死,就只是因為論點逆風,就要被你們毫無邏輯的留言批評。
這會讓我懷疑,台灣不是剛選擇未來的方向嗎?怎麼會因為一個路人發表論點就來嘲諷呢?
莫非你是33%或26%的支持者嗎?
qwaws6325: 謝謝提供論證資料。
我知道死刑有一定的嚇阻力,我也沒有提到我反對,所以你把「廢死還是裝死沒看到」這頂帽子扣錯人了。
你應該把你準備好的,所謂的「打臉」資料,丟給你所說的那些
明確提到反對死刑,因為執行死刑沒有嚇阻力的論點者,而不是我。
最後我還是想說,
我沒有要從政,我今天在噗浪所說的論點,不會撼動未來的修法,就只是針對某個議題,發表自己的論述。我知道逆風一定會被批評,所以我也準備好邏輯回應,但我不會用「嘲諷」的方式來反駁你們,因為我尊重你們的言論。
希望你可以冷靜一下,不需要為我這個沒名氣的路人,費盡這麼多力氣。
想再駁斥什麼的話,歡迎直接投書給你支持的民意代表,讓他們去跟支持者論戰,我想這是最有效、同時也能達到目的的方式。
qwaws6325: 好的,我想有看到這個噗的人,心中自有一把尺。
你說我邏輯薄弱,我上面引用這麼多參考資料,就代表我的論點是有資料可以證實的,並非我自己高興講講。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我跟上一位的對話,
我發這個噗,並不是要說服誰,只是想講講自己的論述。你先是用「以偏概全法」試圖激怒我,但發現我很冷靜,所以現在說我「邏輯薄弱,連你這種路人都說服不了」。
對呀,你是路人,我也是路人,所以我們都只是發表自己的論點,並不存在「要說服誰」這件事。
最後還是建議重頭看一次我的噗,裡面如果有出現任何
「意圖說服人」的字眼,歡迎貼給我,我修正文字。
如果沒有,也請你不要再花力氣嘲諷我了,你的時間也很寶貴,拿去看看你覺得舒服的論點不是更好嗎😌
有些人認為法律是用來爽的,而不是阻止犯罪或者代行正義,對他來說判決引發的情緒反應是否讓自己感到射精快感比較重要,這種人在智商上已經被宣判死刑了,無視就好,可能的話能讓他閉嘴更好。
tcss0612: 是的,這也是我之所以決定寫出這篇逆風文的原因。
因為對法律的認知不足,加上受到媒體片面的武斷之詞,導致人民產生
「沒有死刑,就處罰不了犯人」的恐懼。
然而,如果願意探究死刑的歷史脈絡,就可以清楚知道,台灣在保障人民生存權這條路上,走得多艱辛。
其餘想補充的,我放在下面回應,就不佔用這段篇幅了。
tcss0612: 我那時剛清醒,看到有人來戰,一時興致勃勃(?)忘了先檢驗帳號資訊,但打了一場邏輯辯證戰,內心還是挺愉快的
以下補充一些法律知識。
歡迎願意閱讀文字的人,直接點進參考資料連結,實情或許會超乎想像。
首先,提到「死刑」,大部分人聯想到的就是《中華民國刑法》,這是因為在《刑法》的「總則篇」規定了大部分法律的刑事規定,因而最為人熟知。
等等,好像有一個細節,什麼是「大部分法律的刑事規定」?
這是指,其他法律同樣在遇到刑事案件時,所依據的處罰規定。
說到這裡,可能有人開始混亂了,難道刑事案件不是「兇殺案件」嗎?
其實判別「刑事案件」很簡單,現在人們口中所說的「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就是「刑事案件」的處罰。
由此很好推論,並非只有「殺人」等重大犯罪,才會受到刑事處罰,觸犯其他法律也會被判刑。
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例子,第4至15條大部分就是刑事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再複習一次,
刑事處罰包含了「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但在同條法律中,其實
也有「死刑」的處罰。
那就是針對「第一級毒品」,即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的製造、運輸、販賣,以及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
不過這裡還要再提一點,那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針對「毒品危害」所訂定的「刑事特別法」。
簡單來說,就是當同一事項可以適用兩個以上法律時,會優先適用「特別法」。
接著就是重頭戲的「死刑」了。
從前面的舉例已經不難知道,「死刑」並非只有出現在《刑法》,那麼還有哪些法律有「死刑」的規定呢?
現行法律定有可以判處「死刑」的法條,合計50個條文,散見於
9種法律中:《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其中第272條也要計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
法律百科|死刑 的解釋
這麼多種法律都規定了「死刑」,萬一犯罪了,不就像踩地雷一樣,只要案件適用,就可能被判「死刑」嗎?
所以有一項公約保護了這個風險,那就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其中的規定,明定了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雖然不是法律,但為了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的生存權,近年來也依照公約精神,實質限縮「死刑」的適用,而且執行程序非常嚴苛。
這都是為了預防在案證不明的情況下,檢察官、法官等未考量「人權」與「情節重大程度」等,就擅自剝奪犯人的生命。
最後講講,為何一開始會提到《懲治盜匪條例》,它不是已經被廢止了嗎?
上面提過,這個法律是執法了58年被廢止,自1944年制定,經過58年,直到2002年才不予適用。
繼續講更恐怖的地方。
如果今天《懲治盜匪條例》仍然適用,基於「特別法」的優先地位,只要所犯行為,能適用兩個以上法律,其中一個又是《懲治盜匪條例》,便可能優先執行「死刑」。
那假設《懲治盜匪條例》仍在,現今社會,還有什麼情況會被處「死刑」呢?
上面提到的第2條規定馬上就可以成立:「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強佔公署」等,這要件在
2014的「太陽花學運」完全適用。
也就是說,不會有「為了反服貿,學生佔領立法院,警察還能強制驅離」這情況發生,因為
通通處以「死刑」。太陽花學運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看到這裡,就能明白,「死刑」不單只有處罰殺人犯,也有可能造成民主社會的退步,讓一切退回到20幾年前。
來拉個線,歡迎對上面論述仍有疑問的地方,留言交流,只接受「理性討論」,若是「情緒性」的批評,我不會再回應。
我原本也想參加討論的,但是你的方向跟我想的不太一樣。
我常常看到這樣的說法;
現代的法律從天賦人權開始,人的基本權利是從出生就具有,甚至是早於國家的,國家是人民合意來保護人的基本權利,而不是去剝奪它,因此死刑是和當代的國家、法律建立的基礎相違背的
那麼戰爭怎麼辦?
就這條理論來說,國家不可能賦予我們權利去剝奪他人生命吧?
既然法律無法賦予士兵合法殺人的權利,那麼所有在戰爭中殺敵的士兵都應該被引渡到敵國受審嗎?
對,我的法律知識不太夠,畢竟全是沒系統的自學,所以實在很想找人解答一下。
internfarmer: 謝謝你對「剝奪生命」這點提出不一樣的見解,我的法律知識也是多年前學習的,剛剛看完你的問題,翻了法條,應該是這麼解釋:
1. 現在人民的權利與義務之所以會由《憲法》保障,也是經過漫漫長路才實現的,這點就必須回溯至《憲法》的制定歷程。詳細內容請參考連結,最後一次是民國94年的第七次修憲,主要為變更立委席次、任期、選舉機制等。
憲法簡介接著幾點就和法律有關,我下一段繼續說明。
2. 人民的權利與義務皆由《憲法》保障與賦予,第10-18條為「權利」的部分,第19-21條則為「義務」。中華民國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我論述提到的,人民的生存權受保障,是基於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但是這個
權利並非無限上綱,所以第22、23條有但書限縮,避免執法困難。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例外不保障情形就是
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最重要的就是第23條,解答了你對「戰爭時,能否賦予士兵合法殺人的權利」。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例外情形就是: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可以以法律限制。
3.發動戰爭或緊急危難時期的命令發佈,職責為總統,而總統的職權也是由《憲法》賦予。
第36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緊急情況的適用。
第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因為《憲法》第23條的例外情形,所以第十三章的第一節「國防」有以下條文。
第137-1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第137-2條:「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因此我們看看
《國防法》的相關條文。
國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第1條:「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制定之。」
這是
《國防法》的法源依據,呼應《憲法》第137條。
第8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比《憲法》第36條
詳加說明總統統率三軍的職責。
第24條:「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得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呼應《憲法》第43條,詳細內容待後面的說明。
5. 緊急命令相關。發布程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這裡的第43條限制為,原本須於
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改為10日。
因為修憲工程浩大(上面提過,最後一次修憲已是民國94年的事了),所以為了補充與修正《憲法》的不足,改以立法院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為主要依據。
在這裡先補充說明修憲的難度有多高。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174-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心問題在於:
立委必須達提議、出席、決議門檻,才能提送修正案,並在公告一定時限後,進行全民公投複決,是否同意這個修正案。
我想如果常關注台灣的政治生態,就可以知道,提議一個法案,朝野經常無法達成共識而吵來吵去。接著,就算順利提案了,當在野故意杯葛法案而不出席時,議程就無法進行,更不用論後面的決議和公投了。
這是因為,雖然法條規定了程序,但立法院必定是朝野共同組成。
現況是由藍綠兩黨佔多數,暫無可以制衡的第三方勢力,加上弱勢小黨因為無法取得席次,逐漸在立院消失,藍綠的理念又完全不同,導致要雙方撇除各自利益,和平開議,對於台灣目前來說,仍是非常遙遠的未來。
如果每一次修憲都要像這次的藍白合鬧劇一樣,吵吵鬧鬧好幾個月,最後什麼都沒有,那《憲法》修正的彈性便會完全消失。
因而實務上,就會選擇門檻相對低的立法程序。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立法程序除了立法外,其餘修正、公布、廢止都是一樣的流程,只是送交的法案不同。
因為這本來就是立法院的職責與運作,較不易經常發生政治操弄,所以比起需要凝聚極大共識才能完成的修憲,走立法程序相對簡便。
因此,當讀《憲法》法條時,勢必要連同《憲法增修條文》一起閱讀,才能完全合乎現況。
繼續講緊急命令的追認。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條規定:「總統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
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
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15-2條規定:「總統
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
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第15-3條規定:「總統
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
立法院應於3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7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
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
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1項規定處理。」
上述條文看似大同小異,但其實就代表三種情形下,立法院要如何追認,因此差別部分我已用粗體字標明。
再來核心關鍵在於,立法院的追認,在於是否同意總統所發布的緊急命令,如果不同意,命令就會失效。
也許你會想問,總統是最高領袖,由他發布的命令為何需要立法院的同意?如果事態緊急,還屢次被立法院否決,那命令何時才能施行?這樣不就失去「緊急」的意義了嗎?
這是由於必須「憲政制衡」的緣故,如果總統和立法院的所屬政黨不一致,總統又是一人獨大,立法院沒有辦法制衡他的權利時,將可能發生以下情形:
1. 發布緊急命令,宣布中華民國即刻起,與中國統一,兩岸不再是一國兩制。
2. 發布緊急命令,為了預防中國武統,即刻動員所有人民,反攻中國。
其餘情形不再舉例,就是為了防止緊急命令經過總統發布就立即生效,才會有立法院的追認程序。
從上一段就可以發覺緊急命令的作用為何,接著談的就是性質。
1. 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大法官釋字543號解釋理由書:「緊急命令係
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於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之
不得已措施,其適用僅限於
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
同理由書亦指出:「緊急命令之發布,雖
不受憲法第23條所揭示
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
遵守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白話文-1個舉例搞懂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思
再次複習《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雖然例外情形可以以法律限制,但發布緊急命令當下,如果沒有可以適用的法源,那難道必須等立法通過,再發布命令嗎?
當然並非如此,所以這時緊急命令的效力就高於法律,不需要完成既定程序才得發布。
至於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為的就是避免
大材小用的問題。
白話吐槽:避免總統發布噗嚨共的緊急命令,立法院也噗嚨共追認。所以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三要件,再發布命令。
關於「比例原則」的解釋,之前貼過,這裡再貼一次:
法律百科|比例原則 的解釋 2. 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為原則。
大法官釋字543號解釋理由書:「緊急命令乃對立法部門代表國民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之憲法原則特設之例外,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其內容應力求詳盡而周延。」
這段要解釋的地方有點多,必須先從法律的性質開始說起。
依照重要程度,僅列出部分類別:
1. 普通法與特別法
上面論述有講到這個概念,這裡不再多提。
2. 公法與私法
公法為,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關係,以維護公益為目的。(例如《行政程序法》)
私法則為,規定私人之間關係,以維護私益為目的。(例如《民法》)
3. 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為,規定誰享有權利、誰負擔義務,以及權利義務之內容。(例如《民法》)
程序法則為,規定如何實現權利義務。(例如《民事程序法》)
必須有實體法,程序法才有存在的價值。
白話解釋:有方法,可是沒有對象,那方法就白搭了。
換言之,沒有程序法,實體法的權利義務內容也無法實現。
白話解釋:有對象,可是沒有方法實踐。
實務上,優先適用程序法,再適用實體法。
白話解釋:一個方法,五個對象都可以用,一定是方法比較重要,之後再找出最適合的對象。否則有對象,沒有方法,一切都是空談。
4. 強行法與任意法強行法為,法律規定事項,與
維持國家社會公共秩序或利益有關,
不許私人約定排除適用。
也就是說,法律明定要遵守的事項,不得私下另行約定,著名例子為《刑法》第275條。
第275-1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5-2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思是,《刑法》已有規定不得殺人,否則觸犯第二十二章的「殺人罪」。
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受被害人所託、或答應被殺害,教唆或幫助被害人自殺,
即使是雙方約定好的,仍構成「殺人罪」,這是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公共秩序或利益。
因為沒有彈性空間,因此稱為強行法。
另外,並非所有「殺人罪」都會判決「死刑」或「無期徒刑」,為了消除疑惑,也稍微解釋「殺人罪」的條文內容。
第271-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是「普通殺人罪」的量刑,其餘法條是特定情況,所以不滿足特定情況的殺人,一律適用第271條。
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條便是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定義,法律見解為:
自然血親的
「親生父母」、擬制血親的
「養父母」,「繼父母」屬於姻親關係,不構成要件。
法律百科|擬制血親 的解釋例外:
1. 和「養父母」
解除收養關係,此時殺害「原」養父母,觸犯的是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但
恢復關係後殺害,依然屬於第272條。)
法律百科|收養 的解釋2.
誤將他人當作父母,或是把父母
當作他人殺害,也是屬於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的範疇。
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為
「義憤殺人罪」,但要構成「當場」、「激於義憤」的要件,實務上的認定非常嚴格,不是感到「氣憤」就能適用。
律師專欄-什麼是「義憤殺人」 | 法律圈
第274條:「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母殺嬰罪」,考量生母的心理特殊,刑度較「普通殺人罪」輕。
【談談生母殺嬰罪】
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經常在新聞上看到的
「過失致死罪」。
然而,因應2021年「太魯閣號事故」,《刑法》第183及276條正在進行修法程序。
刑法「李義祥條款」修正草案通過 過失致死最重可判10年 | 政治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修正內容為:
第276條區分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另訂
加重處罰規定。
第183條增訂
加重結果犯規定。
雖然行政院通過了「修正草案」,但送交司法院審議時,司法院另有不同意見,因此司法院將條文修正建議,作成「評估報告」,由立法院的「程序委員會」審議。
目前司法院的「評估報告」,只要搜尋「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條文修正草案」就能看到完整內容,包含行政院和司法院對於條文內容的不同修正。
見習農1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講到後來是不是有點離題了?
還是謝謝解答
internfarmer: 其實我還沒解完XD 但沒有離題喔
因為法律是個體系龐大的學問,你可以發現我是順著脈絡說的,當然有些是額外補充,並沒有直接和你的疑問有關聯。
只是寫著寫著,基於相關性,我還是先說明,也許這會幫助到其他人解惑。
雖然還剩一點尾巴,但我想請問目前有解答到你對「法律能否賦予士兵合法剝奪人命的權利」的疑問嗎?
如果你知道答案在哪裡,那就成功了XD
見習農1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jasmine8263: 沒有,我覺得你對一個外行人的期待過高了,你丟一大坨未處理的椰子給我,我是不可能啃得動的。
internfarmer: 啊⋯因為我想從基本的《憲法》開始講脈絡,會比直接告訴你答案還來得能理解,畢竟這中間必須牽涉到很多法條和法律原則,如果直接跳到答案,反而會讓人摸不著頭緒。
抱歉以為詳細剖析對你是最有幫助的
如果想直接知道
「戰爭時期的狀態是怎麼回事」,這篇連結可以看看,但我想理解上還是有難度。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我國因應國防緊急狀態之法制淺析裡面提到的法源,除了最核心的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其他我都提到了
那如果不是想知道「緊急狀態時所依據的法條內容」,而是知道「到底能不能讓征戰的士兵合法殺人」的話,答案是肯定的。
因為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符合了《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國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法律保留原則(行為有法律授權)。
尤其,緊急命令是由最高層級的《憲法》授權發布,一般時候,任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函釋」,制定的內容通通不能抵觸《憲法》。
所以《憲法》所規定的那幾條權利義務,看似短短幾行,實際上非常重要,重要到如果宣布違憲,那些比《憲法》低階的「法律」等,是會失效的。
剖析配上結論我就能理解了!
感謝你花時間替我這個門外漢說明🙏
其實法律這門學問,有時並無法直接看到「能不能」、「行不行」等文字,必須順著法條脈絡,剖析後才能知道答案是什麼。
像見習農問的問題,我上面解釋完了,還是沒出現「士兵可以合法殺人」之類的句子,這是因為立法者在制定時,考量的因素非常多,如果把話說死了,那其實等於這條法律是死的,難以與時俱進的。
所以學法律有時不是看法條,而是耗盡腦筋理解到底在說什麼XDDD
internfarmer: 太好啦!能理解就是非常棒的一點
也謝謝你的提問,讓我學習如何解釋一個法律問題給沒學習過的人了解。未來想學習,建議還是跟著專業,有系統的踏入這門學問,效率會更高喔。
自己開了坑,就要有始有終(?)把最後一點尾巴補完。
上面提到的法律性質分類,來到了第四種:強行法與任意法,繼續解釋何為任意法。
任意法為,法律的規定涉及個人的私益,僅在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才適用的法律,著名例子為《民法》第203條。
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這條規範在「債編」的第二節「債之標的」,說明了有利息的債務,但利率當事人間沒有約定,也沒有可以依據的法源,就統一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白話解釋:欠債要還利息,但沒有說好利率,也翻不到法條,那就設定百分之五好啦!
就是這麼任意,所以稱為任意法XDD
這裡忍不住要碎碎唸,比起《刑法》,《民法》我真的學得很糟,「親屬編」和「債編」是最痛苦的兩大魔王,非常厭世和覺得
「人為什麼要活得這麼辛苦」 任意法根據作用不同,可以分為:
1. 補充規定:法律針對當事人意思表示有欠缺時加以補充的規定,通常條文會載明「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也就是說,當事人間契約有約定了,就不用法律來補充。
以《民法》條文舉例。
第213-1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繞那麼多彎說明法律的性質,就是為了這個「補充規定」。
它出現在「緊急命令」性質的第2點:「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為原則」,也就是說,緊急命令一開始就必須到位、詳盡又周延,不要再規定你的規定(?),要可以馬上執行。
2. 解釋規定:法律針對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完全或不明確時加以闡明的規定,通常條文會載明「推定」或「視為」。
《民法》條文舉例。
第153條:「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白話解釋:不是很重要的地方,你們沒有意見,就當契約還是成立啦!(真的很解釋佬的感覺)
在此,終於進入最關鍵的法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條:「動員區分階段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
二、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這時,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所預先擬定的各項「動員準備計畫」生效施行,全國轉為戰爭勢態。
因為這個法律我不熟悉,僅貼報導並節錄說明:
備戰才能避戰!面臨戰爭威脅無法避談的《全民防衛動員法》 | pourquoi 報呱全民防衛動員法制可以區分為兩種,一種是獨裁體制的,另一種是民主的,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
「動員目的」切入,獨裁的動員是基於黨國利益,權力毫無節制,完全為了威權服務。
民主的動員則是基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會受法治國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拘束,受到立法機關與司法審查,目的是為了
促成自由與民主。
以「組織的角度」切入,獨裁的動員是用法律的方式來架空民主,仰賴具備威權性格「黑機關」,像是威權時期大部分法官都有入黨,司法高度「黨化」。
但民主的動員不同,組織不僅民主化,也不像獨裁動員透過模糊承平時期和戰爭時期濫用權力,而是會清楚界定平時與戰時。
「臺灣青年法律人協會」理事楊仲庭強調,透過國家、公權力強制推行的法律終究不會長久,只有當人民抱持反思態度去批判法律,並在修正後全心接受法律時,條文才會真正成為我們的法律,台灣才有可能發展出「我們自己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現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有以下幾個重點。
一、區分「動員準備階段」(平時)與「動員實施階段」(戰時或緊急危難)
二、規範政府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之任務
三、授權行政機關針對「動員實施階段」訂定子法
四、演習之徵購、徵用與行政補償
五、「動員準備階段」違法行為之行政責任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兼任教師」謝良駿認為:
現階段台灣更應該重視「非常時期法制」的檢討及批判,以明確限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避免重蹈過去威權時代的覆轍。
完成啦
其餘想補充的,因為已經偏題,之後有機會再開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