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勇敢逆風的價值論述

看著草稿,忍不住打臉自己,再發一篇政治文

這次不討論選舉,而是闡述爭議議題之一的「廢死」,雖然真的蠻怕我是同溫層中的異類,但立志成為雜談王不能退縮

文內充斥大量法律知識,但不保證完全正確,基本當這篇為逆風論述即可。

#廢死 #死刑 #政治
latest #105
首先,請容我拾人牙慧,引用參考資料的數據來說明,為何支持廢死的立委候選人,都寧願背負失去選票的風險,也要與世俗觀念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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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1944年以「限時法」定位的《懲治盜匪條例》,構成要件比現行「刑法」寬鬆許多,這個過去不合時宜的「特殊治安刑法」,只要有犯罪的「意圖」、或是實行犯罪卻失敗的「未遂犯」、甚至還只是預備執行的「預備犯」,都可以是《懲治盜匪條例》的處罰對象。
懲治盜匪條例§2 相關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律百科|犯罪階段的認識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這麽鬆散的要件代表什麼隱憂?

表示只要犯人合乎條文內的任一要件,就可以不問理由直接處罰。罔顧人權的結果,便是成為養育兇惡罪犯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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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或許你會想,凶惡罪犯和死刑有什麼矛盾?只要殺人者都是罪不可赦的,一命抵一命天經地義啊。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但無論什麼罪,只要條件符合就判死刑會發生什麼事?

既然犯罪橫豎都會死,那當然直接殺人痛快。

「綁架」後撕票、「性侵」後勒死、「強劫」後殺人滅口,不論起初犯罪的動機是什麼,最終都會殺人來掩蓋痕跡,這就是判決不問過程,直接死刑的弊端。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加上立法時疏忽了「比例原則」,以為只要能輕易執行死刑,就能遏止重大兇案的發生。法律百科|比例原則 的解釋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但現實是,根據司法院統計,1996-1998(民國85-87)年間,每年甚至有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死刑判決及執行。蘇炳坤無罪,《懲治盜匪條例》的鬧劇終結了嗎? – 思想坦克|Voicettank
其中,在差不多的時期,民國86年至88年,死刑犯共94人,光是觸犯《懲治盜匪條例》的40人中,就有29人直接殺人。
死刑案件統計分析
至於剝奪性命後才發覺是冤案的人權爭議,在此就不多提了。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寫到這裡,我想表達的是,「廢死」兩個字看似縱容犯罪,但當初《懲治盜匪條例》執法了58年才成功廢止,台灣若要再次步上「亂世用重典」的年代,還需要等待多少年才可以終止亂象?懲治盜匪條例廢止 增加法官裁量空間 | 公視新聞網 PNN
推動議題時,並非僅在「非黑即白」的價值觀間衝撞如此簡單,用不一樣的角度思考,就能發現結果大相徑庭,這點值得我們深思。
那麼,假設未來沒有死刑,該如何處罰作案凶惡的罪犯,以平息被害人家屬的憤怒?

我認為,就算是刑事案件,在量刑上不單只考慮如何處罰犯人,也需在「人權」和「矯正」間取得平衡。

因此判決無期徒刑是目前繼死刑外,最重的刑度。
你可能會說,就算無期徒刑又怎樣?還有假釋問題啊,把殺人犯放出來,萬一他又出來作案,殺掉好幾個人呢?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這就必須重提我上面提過的觀念:推動議題時,並非只有「非黑即白」的價值觀衝撞。

也就是說,能夠獲得假釋的犯人,每個都是殺人犯嗎?每個出來就會有「想殺人」的慾望嗎?

我想答案應該不是這麼簡單的。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所以對我而言,「執行死刑」,反而是最便宜犯人的執法手段。

如果真的不可饒恕,那就讓他過著彷彿處在活地獄,生不如死的折磨日子,因為人們對於「自由」的渴望,其實比你想像中的更激烈。
想死卻死不了,絕望到乾脆自己了結生命。

這個情節發展是不是有點熟悉?好像影劇作品都有這樣的橋段,接著就是重點了。

這時候,你還要計較,因為太慢執行死刑,導致犯人在執刑前,先死在獄中嗎?
「被槍決而死」跟「在槍決前就死」,以結果論,犯人都是死亡,這兩者並沒有不同。

但是以過程論,差異就出來了。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宣判死刑之後,馬上一槍痛快」跟「雖然沒被判死刑,但不知道什麼時候迎接死亡,最後受不了,直接給自己一槍」相比,我絕對雙手贊成後者。

因為後者對於犯人的心理折磨程度,鐵定遠大於前者。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為什麼支持心理凌遲,而不是直接槍決,給家屬一個公道?

以「手段殘忍到毫無人性的殺人犯」為例好了,試問在殺死被害人之前,犯人傾向「慢慢凌辱致死」,還是「千刀萬剮」,讓被害人馬上斷氣?

只要思考這個癥結點就可以了。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最後分享文章。

如果日本的無感,請看看第二篇的台灣死刑犯現狀,並非任何罪都需要「判死刑償命」,罪大惡極也有「死刑」外的選擇。

因為判了卻不執行,也無法稱作「一勞永逸」。日本連環殺人犯的自白2/死後動搖死刑標準 造就台灣「吳燦基準」 - 社會終身監禁跟死刑哪個可怕?37名台灣現存死囚訪談揭實情:活著就是被虐待…-新新聞對議題進行多元思考,其實就是與自己的腦內辯證,幫助自己在審視議題時,能盡量跳脫主觀見解。

因為公平正義從來不是一體兩面,而是在不同利益間,盡量取得權衡。
dfre8754: 你的說法沒有實際案例,只是為反對而說,我尊重,但很明顯的漏洞百出。

首先,「殺一個和殺十個都判無期徒刑」,法官會量刑,加上現在有國民法官的制度,並非只要殺人就直接判無期徒刑,所以你的假設完全不正確。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審理案件類型,其中第二點「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有興趣的話,可以研究目前這類型案件,有多少審判結果為無期徒刑?

再來,因為「判無期徒刑,犯人會去殺更多」,這是沒有直接相關的因果假設,因為會被判無期徒刑,不一定是犯殺人罪。

基於以上的邏輯矛盾,我可以說你的論點就只是為反而反,互相打臉而不自知。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qwaws6325: 沒有邏輯的話,歡迎再重新看一遍我的噗,及我對上一位的回應。

另外,支持廢死,並沒有要求反對者無條件相信,因為現在的制度,死刑還是存在,但執行率如何,也歡迎研究資料。

最後,我再強調一點,審視議題可以有自己的觀點,我今天發這個噗,並不是要說服誰。

我又不是要選立委,未來也不會進國會推動廢死,就只是因為論點逆風,就要被你們毫無邏輯的留言批評。

這會讓我懷疑,台灣不是剛選擇未來的方向嗎?怎麼會因為一個路人發表論點就來嘲諷呢?

莫非你是33%或26%的支持者嗎?
qwaws6325: 謝謝提供論證資料。
我知道死刑有一定的嚇阻力,我也沒有提到我反對,所以你把「廢死還是裝死沒看到」這頂帽子扣錯人了。

你應該把你準備好的,所謂的「打臉」資料,丟給你所說的那些明確提到反對死刑,因為執行死刑沒有嚇阻力的論點者,而不是我。

最後我還是想說,我沒有要從政,我今天在噗浪所說的論點,不會撼動未來的修法,就只是針對某個議題,發表自己的論述。

我知道逆風一定會被批評,所以我也準備好邏輯回應,但我不會用「嘲諷」的方式來反駁你們,因為我尊重你們的言論。

希望你可以冷靜一下,不需要為我這個沒名氣的路人,費盡這麼多力氣。

想再駁斥什麼的話,歡迎直接投書給你支持的民意代表,讓他們去跟支持者論戰,我想這是最有效、同時也能達到目的的方式。
qwaws6325: 好的,我想有看到這個噗的人,心中自有一把尺。

你說我邏輯薄弱,我上面引用這麼多參考資料,就代表我的論點是有資料可以證實的,並非我自己高興講講。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我跟上一位的對話,我發這個噗,並不是要說服誰,只是想講講自己的論述。

你先是用「以偏概全法」試圖激怒我,但發現我很冷靜,所以現在說我「邏輯薄弱,連你這種路人都說服不了」。

對呀,你是路人,我也是路人,所以我們都只是發表自己的論點,並不存在「要說服誰」這件事。

最後還是建議重頭看一次我的噗,裡面如果有出現任何「意圖說服人」的字眼,歡迎貼給我,我修正文字。

如果沒有,也請你不要再花力氣嘲諷我了,你的時間也很寶貴,拿去看看你覺得舒服的論點不是更好嗎😌
庫伊努
5 months ago
有些人認為法律是用來爽的,而不是阻止犯罪或者代行正義,對他來說判決引發的情緒反應是否讓自己感到射精快感比較重要,這種人在智商上已經被宣判死刑了,無視就好,可能的話能讓他閉嘴更好。
庫伊努
5 months ago
然後大概是網軍免洗帳號。
tcss0612: 是的,這也是我之所以決定寫出這篇逆風文的原因。

因為對法律的認知不足,加上受到媒體片面的武斷之詞,導致人民產生「沒有死刑,就處罰不了犯人」的恐懼。

然而,如果願意探究死刑的歷史脈絡,就可以清楚知道,台灣在保障人民生存權這條路上,走得多艱辛。

其餘想補充的,我放在下面回應,就不佔用這段篇幅了。
tcss0612: 我那時剛清醒,看到有人來戰,一時興致勃勃(?)忘了先檢驗帳號資訊,但打了一場邏輯辯證戰,內心還是挺愉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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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以下補充一些法律知識。
歡迎願意閱讀文字的人,直接點進參考資料連結,實情或許會超乎想像。
首先,提到「死刑」,大部分人聯想到的就是《中華民國刑法》,這是因為在《刑法》的「總則篇」規定了大部分法律的刑事規定,因而最為人熟知。

等等,好像有一個細節,什麼是「大部分法律的刑事規定」?
這是指,其他法律同樣在遇到刑事案件時,所依據的處罰規定。

說到這裡,可能有人開始混亂了,難道刑事案件不是「兇殺案件」嗎?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其實判別「刑事案件」很簡單,現在人們口中所說的「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就是「刑事案件」的處罰。

由此很好推論,並非只有「殺人」等重大犯罪,才會受到刑事處罰,觸犯其他法律也會被判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例子,第4至15條大部分就是刑事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再複習一次,刑事處罰包含了「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但在同條法律中,其實也有「死刑」的處罰。

那就是針對「第一級毒品」,即「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的製造、運輸、販賣,以及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不過這裡還要再提一點,那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針對「毒品危害」所訂定的「刑事特別法」。

簡單來說,就是當同一事項可以適用兩個以上法律時,會優先適用「特別法」。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之所以會有這個情況,是因為「普通法」(以《刑法》為例)規範了比較籠統的通則,而「特別法」則是基於「普通法」的通則下,針對特定對象所制定,在處罰上面,會比通則更為具體。法律百科|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
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舉例就談到這裡,有興趣者這裡有比較白話的介紹。台灣毒品有哪些種類?吸毒一定會被關嗎?前法官來解答!
接著就是重頭戲的「死刑」了。

從前面的舉例已經不難知道,「死刑」並非只有出現在《刑法》,那麼還有哪些法律有「死刑」的規定呢?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現行法律定有可以判處「死刑」的法條,合計50個條文,散見於9種法律中:《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其中第272條也要計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法律百科|死刑 的解釋
這麼多種法律都規定了「死刑」,萬一犯罪了,不就像踩地雷一樣,只要案件適用,就可能被判「死刑」嗎?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所以有一項公約保護了這個風險,那就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其中的規定,明定了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雖然不是法律,但為了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的生存權,近年來也依照公約精神,實質限縮「死刑」的適用,而且執行程序非常嚴苛。

這都是為了預防在案證不明的情況下,檢察官、法官等未考量「人權」與「情節重大程度」等,就擅自剝奪犯人的生命。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最後講講,為何一開始會提到《懲治盜匪條例》,它不是已經被廢止了嗎?

上面提過,這個法律是執法了58年被廢止,自1944年制定,經過58年,直到2002年才不予適用。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而之所以提到「死刑」,就會舉這個已經作古的法律為例子,其真正的原因就是,條文中列舉了很多罪行,幾乎都可以判處「死刑」,尤其觸犯了第2條,就是「唯一死刑」。
立法院法律系統懲治盜匪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繼續講更恐怖的地方。

如果今天《懲治盜匪條例》仍然適用,基於「特別法」的優先地位,只要所犯行為,能適用兩個以上法律,其中一個又是《懲治盜匪條例》,便可能優先執行「死刑」。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那假設《懲治盜匪條例》仍在,現今社會,還有什麼情況會被處「死刑」呢?

上面提到的第2條規定馬上就可以成立:「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強佔公署」等,這要件在2014的「太陽花學運」完全適用。

也就是說,不會有「為了反服貿,學生佔領立法院,警察還能強制驅離」這情況發生,因為通通處以「死刑」。太陽花學運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看到這裡,就能明白,「死刑」不單只有處罰殺人犯,也有可能造成民主社會的退步,讓一切退回到20幾年前。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來拉個線,歡迎對上面論述仍有疑問的地方,留言交流,只接受「理性討論」,若是「情緒性」的批評,我不會再回應。
見習農1
5 months ago
我原本也想參加討論的,但是你的方向跟我想的不太一樣。
我常常看到這樣的說法;
現代的法律從天賦人權開始,人的基本權利是從出生就具有,甚至是早於國家的,國家是人民合意來保護人的基本權利,而不是去剝奪它,因此死刑是和當代的國家、法律建立的基礎相違背的
那麼戰爭怎麼辦?
就這條理論來說,國家不可能賦予我們權利去剝奪他人生命吧?
既然法律無法賦予士兵合法殺人的權利,那麼所有在戰爭中殺敵的士兵都應該被引渡到敵國受審嗎?
對,我的法律知識不太夠,畢竟全是沒系統的自學,所以實在很想找人解答一下。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internfarmer: 謝謝你對「剝奪生命」這點提出不一樣的見解,我的法律知識也是多年前學習的,剛剛看完你的問題,翻了法條,應該是這麼解釋:

1. 現在人民的權利與義務之所以會由《憲法》保障,也是經過漫漫長路才實現的,這點就必須回溯至《憲法》的制定歷程。

詳細內容請參考連結,最後一次是民國94年的第七次修憲,主要為變更立委席次、任期、選舉機制等。憲法簡介
接著幾點就和法律有關,我下一段繼續說明。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2. 人民的權利與義務皆由《憲法》保障與賦予,第10-18條為「權利」的部分,第19-21條則為「義務」。中華民國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我論述提到的,人民的生存權受保障,是基於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但是這個權利並非無限上綱,所以第22、23條有但書限縮,避免執法困難。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例外不保障情形就是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最重要的就是第23條,解答了你對「戰爭時,能否賦予士兵合法殺人的權利」。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例外情形就是: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可以以法律限制。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3.發動戰爭或緊急危難時期的命令發佈,職責為總統,而總統的職權也是由《憲法》賦予。

第36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38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緊急情況的適用。
第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4.因為《憲法》第23條的例外情形,所以第十三章的第一節「國防」有以下條文。

第137-1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第137-2條:「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因此我們看看《國防法》的相關條文國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條:「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制定之。」
這是《國防法》的法源依據,呼應《憲法》第137條。

第8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比《憲法》第36條詳加說明總統統率三軍的職責
第24條:「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得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呼應《憲法》第43條,詳細內容待後面的說明。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5. 緊急命令相關。

發布程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這裡的第43條限制為,原本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改為10日

因為修憲工程浩大(上面提過,最後一次修憲已是民國94年的事了),所以為了補充與修正《憲法》的不足,改以立法院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為主要依據。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在這裡先補充說明修憲的難度有多高。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174-全國法規資料庫
核心問題在於:

立委必須達提議、出席、決議門檻,才能提送修正案,並在公告一定時限後,進行全民公投複決,是否同意這個修正案。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我想如果常關注台灣的政治生態,就可以知道,提議一個法案,朝野經常無法達成共識而吵來吵去。接著,就算順利提案了,當在野故意杯葛法案而不出席時,議程就無法進行,更不用論後面的決議和公投了。

這是因為,雖然法條規定了程序,但立法院必定是朝野共同組成。

現況是由藍綠兩黨佔多數,暫無可以制衡的第三方勢力,加上弱勢小黨因為無法取得席次,逐漸在立院消失,藍綠的理念又完全不同,導致要雙方撇除各自利益,和平開議,對於台灣目前來說,仍是非常遙遠的未來。
如果每一次修憲都要像這次的藍白合鬧劇一樣,吵吵鬧鬧好幾個月,最後什麼都沒有,那《憲法》修正的彈性便會完全消失。

因而實務上,就會選擇門檻相對低的立法程序。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立法程序

除了立法外,其餘修正、公布、廢止都是一樣的流程,只是送交的法案不同。

因為這本來就是立法院的職責與運作,較不易經常發生政治操弄,所以比起需要凝聚極大共識才能完成的修憲,走立法程序相對簡便。

因此,當讀《憲法》法條時,勢必要連同《憲法增修條文》一起閱讀,才能完全合乎現況。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繼續講緊急命令的追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條規定:「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15-2條規定:「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第15-3條規定:「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3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7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1項規定處理。」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上述條文看似大同小異,但其實就代表三種情形下,立法院要如何追認,因此差別部分我已用粗體字標明。

再來核心關鍵在於,立法院的追認,在於是否同意總統所發布的緊急命令,如果不同意,命令就會失效。
也許你會想問,總統是最高領袖,由他發布的命令為何需要立法院的同意?如果事態緊急,還屢次被立法院否決,那命令何時才能施行?這樣不就失去「緊急」的意義了嗎?
這是由於必須「憲政制衡」的緣故,如果總統和立法院的所屬政黨不一致,總統又是一人獨大,立法院沒有辦法制衡他的權利時,將可能發生以下情形:

1. 發布緊急命令,宣布中華民國即刻起,與中國統一,兩岸不再是一國兩制。
2. 發布緊急命令,為了預防中國武統,即刻動員所有人民,反攻中國。

其餘情形不再舉例,就是為了防止緊急命令經過總統發布就立即生效,才會有立法院的追認程序。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從上一段就可以發覺緊急命令的作用為何,接著談的就是性質。

1. 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

大法官釋字543號解釋理由書:「緊急命令係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於國家不能依現有法制,亦不及依循正常立法程序採取必要對策因應之緊急情況下,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之不得已措施,其適用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

同理由書亦指出:「緊急命令之發布,雖不受憲法第23條所揭示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白話文-1個舉例搞懂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思
再次複習《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雖然例外情形可以以法律限制,但發布緊急命令當下,如果沒有可以適用的法源,那難道必須等立法通過,再發布命令嗎?

當然並非如此,所以這時緊急命令的效力就高於法律,不需要完成既定程序才得發布。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至於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為的就是避免大材小用的問題。
白話吐槽:避免總統發布噗嚨共的緊急命令,立法院也噗嚨共追認。
所以必須先確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三要件,再發布命令。

關於「比例原則」的解釋,之前貼過,這裡再貼一次:法律百科|比例原則 的解釋
2. 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為原則。

大法官釋字543號解釋理由書:「緊急命令乃對立法部門代表國民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之憲法原則特設之例外,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其內容應力求詳盡而周延。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這段要解釋的地方有點多,必須先從法律的性質開始說起。

依照重要程度,僅列出部分類別:

1. 普通法與特別法
上面論述有講到這個概念,這裡不再多提。

2. 公法與私法
公法為,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關係,以維護公益為目的。(例如《行政程序法》)
私法則為,規定私人之間關係,以維護私益為目的。(例如《民法》)

3. 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為,規定誰享有權利、誰負擔義務,以及權利義務之內容。(例如《民法》)
程序法則為,規定如何實現權利義務。(例如《民事程序法》)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必須有實體法,程序法才有存在的價值。
白話解釋:有方法,可是沒有對象,那方法就白搭了。

換言之,沒有程序法,實體法的權利義務內容也無法實現。
白話解釋:有對象,可是沒有方法實踐。

實務上,優先適用程序法,再適用實體法。
白話解釋:一個方法,五個對象都可以用,一定是方法比較重要,之後再找出最適合的對象。否則有對象,沒有方法,一切都是空談。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4. 強行法與任意法
強行法為,法律規定事項,與維持國家社會公共秩序或利益有關,不許私人約定排除適用。

也就是說,法律明定要遵守的事項,不得私下另行約定,著名例子為《刑法》第275條。

第275-1條:「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5-2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思是,《刑法》已有規定不得殺人,否則觸犯第二十二章的「殺人罪」。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受被害人所託、或答應被殺害,教唆或幫助被害人自殺,即使是雙方約定好的,仍構成「殺人罪」,這是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公共秩序或利益。

因為沒有彈性空間,因此稱為強行法。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另外,並非所有「殺人罪」都會判決「死刑」或「無期徒刑」,為了消除疑惑,也稍微解釋「殺人罪」的條文內容。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第271-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是「普通殺人罪」的量刑,其餘法條是特定情況,所以不滿足特定情況的殺人,一律適用第271條。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條便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而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定義,法律見解為:

自然血親的「親生父母」、擬制血親的「養父母」,「繼父母」屬於姻親關係,不構成要件。法律百科|擬制血親 的解釋
例外:
1. 和「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此時殺害「原」養父母,觸犯的是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但恢復關係後殺害,依然屬於第272條。)法律百科|收養 的解釋
2. 誤將他人當作父母,或是把父母當作他人殺害,也是屬於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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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為「義憤殺人罪」,但要構成「當場」、「激於義憤」的要件,實務上的認定非常嚴格,不是感到「氣憤」就能適用。律師專欄-什麼是「義憤殺人」 | 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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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第274條:「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母殺嬰罪」,考量生母的心理特殊,刑度較「普通殺人罪」輕。【談談生母殺嬰罪】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經常在新聞上看到的「過失致死罪」

然而,因應2021年「太魯閣號事故」,《刑法》第183及276條正在進行修法程序。刑法「李義祥條款」修正草案通過 過失致死最重可判10年 | 政治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修正內容為:
第276條區分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之程度,另訂加重處罰規定。
第183條增訂加重結果犯規定。
https://images.plurk.com/17YF79QQXruD5RioZLevQm.jpg https://images.plurk.com/2oZe8hbNrDZFLDQU7sZWMw.jpg
雖然行政院通過了「修正草案」,但送交司法院審議時,司法院另有不同意見,因此司法院將條文修正建議,作成「評估報告」,由立法院的「程序委員會」審議。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目前司法院的「評估報告」,只要搜尋「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及第276條條文修正草案」就能看到完整內容,包含行政院和司法院對於條文內容的不同修正。
見習農1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講到後來是不是有點離題了?
還是謝謝解答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internfarmer: 其實我還沒解完XD 但沒有離題喔
因為法律是個體系龐大的學問,你可以發現我是順著脈絡說的,當然有些是額外補充,並沒有直接和你的疑問有關聯。

只是寫著寫著,基於相關性,我還是先說明,也許這會幫助到其他人解惑。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雖然還剩一點尾巴,但我想請問目前有解答到你對「法律能否賦予士兵合法剝奪人命的權利」的疑問嗎?

如果你知道答案在哪裡,那就成功了XD
見習農1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jasmine8263: 沒有,我覺得你對一個外行人的期待過高了,你丟一大坨未處理的椰子給我,我是不可能啃得動的。
internfarmer: 啊⋯因為我想從基本的《憲法》開始講脈絡,會比直接告訴你答案還來得能理解,畢竟這中間必須牽涉到很多法條和法律原則,如果直接跳到答案,反而會讓人摸不著頭緒。

抱歉以為詳細剖析對你是最有幫助的
如果想直接知道「戰爭時期的狀態是怎麼回事」,這篇連結可以看看,但我想理解上還是有難度。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我國因應國防緊急狀態之法制淺析

裡面提到的法源,除了最核心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其他我都提到了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那如果不是想知道「緊急狀態時所依據的法條內容」,而是知道「到底能不能讓征戰的士兵合法殺人」的話,答案是肯定的。

因為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符合了《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國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法律保留原則(行為有法律授權)。

尤其,緊急命令是由最高層級的《憲法》授權發布,一般時候,任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函釋」,制定的內容通通不能抵觸《憲法》。

所以《憲法》所規定的那幾條權利義務,看似短短幾行,實際上非常重要,重要到如果宣布違憲,那些比《憲法》低階的「法律」等,是會失效的
見習農1
5 months ago
剖析配上結論我就能理解了!
感謝你花時間替我這個門外漢說明🙏
其實法律這門學問,有時並無法直接看到「能不能」、「行不行」等文字,必須順著法條脈絡,剖析後才能知道答案是什麼。

像見習農問的問題,我上面解釋完了,還是沒出現「士兵可以合法殺人」之類的句子,這是因為立法者在制定時,考量的因素非常多,如果把話說死了,那其實等於這條法律是死的,難以與時俱進的。

所以學法律有時不是看法條,而是耗盡腦筋理解到底在說什麼XDDD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internfarmer: 太好啦!能理解就是非常棒的一點
也謝謝你的提問,讓我學習如何解釋一個法律問題給沒學習過的人了解。未來想學習,建議還是跟著專業,有系統的踏入這門學問,效率會更高喔。
自己開了坑,就要有始有終(?)把最後一點尾巴補完。

上面提到的法律性質分類,來到了第四種:強行法與任意法,繼續解釋何為任意法。

任意法為,法律的規定涉及個人的私益,僅在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才適用的法律,著名例子為《民法》第203條。

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這條規範在「債編」的第二節「債之標的」,說明了有利息的債務,但利率當事人間沒有約定,也沒有可以依據的法源,就統一為年利率百分之五。

白話解釋:欠債要還利息,但沒有說好利率,也翻不到法條,那就設定百分之五好啦!

就是這麼任意,所以稱為任意法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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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這裡忍不住要碎碎唸,比起《刑法》,《民法》我真的學得很糟,「親屬編」和「債編」是最痛苦的兩大魔王,非常厭世和覺得「人為什麼要活得這麼辛苦」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任意法根據作用不同,可以分為:

1. 補充規定:法律針對當事人意思表示有欠缺時加以補充的規定,通常條文會載明「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也就是說,當事人間契約有約定了,就不用法律來補充。

以《民法》條文舉例。
第213-1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繞那麼多彎說明法律的性質,就是為了這個「補充規定」。

它出現在「緊急命令」性質的第2點:「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為原則」,也就是說,緊急命令一開始就必須到位、詳盡又周延,不要再規定你的規定(?),要可以馬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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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2. 解釋規定:法律針對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完全或不明確時加以闡明的規定,通常條文會載明「推定」或「視為」。

《民法》條文舉例。
第153條:「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白話解釋:不是很重要的地方,你們沒有意見,就當契約還是成立啦!(真的很解釋佬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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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在此,終於進入最關鍵的法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條:「動員區分階段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
二、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這時,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所預先擬定的各項「動員準備計畫」生效施行,全國轉為戰爭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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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因為這個法律我不熟悉,僅貼報導並節錄說明:備戰才能避戰!面臨戰爭威脅無法避談的《全民防衛動員法》 | pourquoi 報呱
全民防衛動員法制可以區分為兩種,一種是獨裁體制的,另一種是民主的,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動員目的」切入,獨裁的動員是基於黨國利益,權力毫無節制,完全為了威權服務。

民主的動員則是基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會受法治國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拘束,受到立法機關與司法審查,目的是為了促成自由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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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組織的角度」切入,獨裁的動員是用法律的方式來架空民主,仰賴具備威權性格「黑機關」,像是威權時期大部分法官都有入黨,司法高度「黨化」。

但民主的動員不同,組織不僅民主化,也不像獨裁動員透過模糊承平時期和戰爭時期濫用權力,而是會清楚界定平時與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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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臺灣青年法律人協會」理事楊仲庭強調,透過國家、公權力強制推行的法律終究不會長久,只有當人民抱持反思態度去批判法律,並在修正後全心接受法律時,條文才會真正成為我們的法律,台灣才有可能發展出「我們自己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現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有以下幾個重點。

一、區分「動員準備階段」(平時)與「動員實施階段」(戰時或緊急危難)
二、規範政府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之任務
三、授權行政機關針對「動員實施階段」訂定子法
四、演習之徵購、徵用與行政補償
五、「動員準備階段」違法行為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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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系兼任教師」謝良駿認為:
現階段台灣更應該重視「非常時期法制」的檢討及批判,以明確限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避免重蹈過去威權時代的覆轍。
自我療癒大作戰←阿梓
5 months ago @Edit 5 months ago
完成啦 其餘想補充的,因為已經偏題,之後有機會再開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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