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循有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才能稱為會議。
議案進行中,會員或主席有破壞混議次序,違背議事規則,便構成秩序問題。(
。(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 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之提出,可不必先取得發言地位,直接向主席提出,權宜問題較秩序問題優先,且在七種附暑動議之先。
這兩個偶發性動議,是因為在會議進行中,有外在突發事件或違反議事規則的情形發生,因而困擾會場才提出的,且此類問題又是會議終非先解決不可之事,固可直接起而發言,優先獲取發言地位。
權宜問題 凡議場遇意外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均構成權宜問題。(如騷擾會場、燈光熄滅、或會員遠行要求優先發言等,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