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鑑定界址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阿?已經經過地籍重測之調處未果 有何差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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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所裡阿賓有講過,土地法第59條第2項的調處並無實質確定力。所以調處未果對起訴應該沒有影響。
哀 同學見死不救 也是這噗的文化 看看麥格噗的人氣就知道了
鑑定界址不是向地政機關請求?法院應該是確認經界訴訟~
對於地籍重測且曾到場指界,不服者可以調處,調處不成得於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應該係指兩條方向可行一是向地政一是向法院~而調處不影響訴訟之進行
對 是確認經界訴訟 那對地及重測不服的起訴就是指確認經界訴訟嗎?
是滴,你就算寫鑑定界址也沒差,反正法院應闡明,不過實際應該是確認訴訟
我接手同事的案件 臨時去開庭 被問請求權基礎 ?若未辦重測能否主章確認界址 臨時去開庭 被問請求權基礎 ?若未辦重測能否主章確認界址?對面積爭執不 被問請求權基礎 ?若未辦重測能否主章確認界址?對面積爭執不爭執? 然後 我只想對我同事爭執
花蓮的法院和律師事務所都是溫暖而富有人性滴~不要誤會籃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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