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緊急命令後,可以立刻籌措財源,並整合民間資源,加強行政部門橫向聯繫,簡化行政程序,可以授權利用公有土地和建築物安置災戶,也可以向民間徵用物資,強制撤離居民。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緊急命令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
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