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壽此張保單重度癌症保險金給付條款約定「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度癌症時,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同時又設定「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是以「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為給付條件,換言之,罹患重度癌症的保戶將毫無獲得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的可能性

先前有罹患重度癌症的保戶向台壽申請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理賠時,遭台壽依此條款拒絕理賠,進而衍生爭議,經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認定台壽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設計「顯非事理之平」。保險局認為,台壽商品給付條件設計與醫療實務相悖、不符合保戶合理期待,對保戶顯失公平,也顯示台壽未確實檢視商品契約條款文義明確性,導致保戶誤信商品對重度癌症被保險人實際理賠範圍包括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防癌健康險附約衍生理賠爭議 金管會罰台壽180萬 | 產經 | 中央社 C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