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廠商違約使用中國產品 12月起可依國安法處理 最重可處10年刑 - 自由軍武頻道
國安法修正 29起發展組織案移由二審偵辦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國安法修正 退將等3人共諜案高分院仍裁押禁見 | 社會 | 中央社 CNA
「法務部12/1表示,國家安全法部分修正條文12/1施行,發展組織罪第一審管轄權改屬於高等法院,29起偵辦中的發展組織案移由二審偵辦,並納入軍事採購禁用大陸製贗品的處罰規定。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考量為外國、大陸地區、境外勢力在台灣發展組織的犯罪行為,危害國家安全,且此類案件有機敏性、專業性,因此案件均改由高等法院、高等檢察(分)署為第一審管轄,並由專庭專股檢察官偵辦,必要時一、二審檢察機關將採團隊辦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