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931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甲○○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犯罪事實一甲○○為代號AE000-000號(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之國小五、六年級班級導師,明知A男為未滿14歲之男子,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9年2月25日上午9時40分至上午10時20分許之電腦課堂間,在班級教室內之教學準備室(下稱休息室),無視A男拒絕與其發生性行為,強行將其陰道與A男之陰莖接合,以此違反A男意願之方式,對A男為性交行為1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110 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一甲○○為代號AE000-000號(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之國小五、六年級班級導師,明知A男為未滿14歲之男子,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對未滿14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9年2月25日上午9時40分至上午10時20分許之電腦課堂間,在班級教室內之教學準備室(下稱休息室),無視A男拒絕與其發生性行為,強行將其陰道與A男之陰莖接合,以此違反A男意願之方式,對A男為性交行為1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110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