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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母代孕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代孕之孕母,不得來自未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之代孕業。
二、孕母供代孕,應由醫師診療機構或指定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及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並出具證明文件。
三、有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之孕母,不得供代孕之用。
四、供代孕之孕母,滿18歲以上始得進行代孕配對;超過40歲者,應為其絕育。但孕母及代運業者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且該未絕育之孕母,應以隔離或其他方式防止其懷孕。
來啦~只要有足夠的限制就可以開放代理孕母嘛~我幫你把限制法規寫好了,不用謝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