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人在嘉義出差,還沒有仔細看高虹安被起訴的詳細內容,但就目前媒體的報導,其實高虹安犯的貪污治罪條例有兩條,第一是詐領助理費(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更嚴重的是高虹安每個月還領永齡基金會的10萬元,媒體並沒有詳細報導高虹安領了多久,不過我猜應該不是一、兩個月而已,整體收賄金額更高,犯行更惡劣(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立法委員可以隨便領外面財團的錢嗎??徐永明才拿多少,一審就重判七年四個月。不過看樣子北檢好像沒有起訴這一條(如果我有錯請糾正我),如果真的沒有,那北檢就是輕輕放過高虹安。不然她應該是卡到兩案,每案都七年起跳,要一併論處。另外送錢的也有事,過去為了解決行賄者無法可罰的問題,才剛剛完成修法,新增「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第十一條第二項)。我是覺得北檢如果要縱放,就快點去告發這一條,看永齡基金會是誰主使行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