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洧賢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冠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李明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其他上訴均駁回(檢察官、徐國昌、林亨孺上訴部分)。林亨孺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貳、事實摘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04號被告廖洧賢等五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新聞稿-司法院全球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