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正常的民主國家的刑事案件的追訴分為《偵查、審理》二個階段,在偵查階段,只是調查《是否有誰可能涉及何種犯罪》,假如有,就起訴交由法院審理,除非經法院判決有罪,否則被告應該依無罪推定的原則,被推定為無罪。因此,在偵查階段至多只有犯罪嫌疑人而已,並沒真正的被告
正常的國家,刑事案件的偵查,原則是警察負責,檢察官只負責起訴、出庭,二者分工合作,不具有指揮關係,目的是為了避免濫權。台灣那個中國人的中華民國殖民統治體制讓檢察官獨占偵查權踐踏人權,檢察官擁有許多法官才有的權利【如強制被告,證人到庭、強制驗血、強制取尿;聲請搜索、監聽、羈押;核定交保及其金額…】,還能指揮警察。中國人體制的檢察官擁有《警察、檢察、法官》三位為一體的超級司法權力
#中國人特務抓耙仔馬英九們發動二二八大屠殺的體制是山寨中國…蔡英文們竟然當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