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精神醫學會對孔繁錦醫師違反倫理事件之公開信函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所記載孔繁錦醫師對女病患之性侵害行為,業於112年6月13日經最高法院裁判確定。經本會第31屆第7次理事會(112年6月17日)會議討論,認為孔繁錦醫師上述行為已違反法令,且嚴重違反醫病兩性關係界線的倫理,其言論及行動嚴重侵犯病人的尊嚴與權益,情節重大。依據本會章程第10條,本會理事會決議:停止孔繁錦醫師本會會員權利8年,並提請第32屆第1次會員大會討論是否予以除名。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所記載孔繁錦醫師對女病患之性侵害行為,業於112年6月13日經最高法院裁判確定。經本會第31屆第7次理事會(112年6月17日)會議討論,認為孔繁錦醫師上述行為已違反法令,且嚴重違反醫病兩性關係界線的倫理,其言論及行動嚴重侵犯病人的尊嚴與權益,情節重大。依據本會章程第10條,本會理事會決議:停止孔繁錦醫師本會會員權利8年,並提請第32屆第1次會員大會討論是否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