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基於吳男與林男在身形上,吳男占有優勢,吳男身高178 公分,體重約122公斤;林男身高為167 公分,體重62公斤。法院認為在這樣體型懸殊的狀況下,吳男只要搶下林男的球棒,即可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但吳男未考量到這個可能,就直接把林男推倒,進而造成林男重傷的結果,已經屬於防衛過當。 ...
吳男主觀上,並沒有想要損害林男嗅覺的故意。但法院認為,一個正常智力的成年人,都知道頭部是人體重要部位,稍受撞擊就有可能造成感官永久的損害,認定吳男在客觀上「可預見」若推人,被推倒方,可能會喪失嗅覺!

故依據「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其本意時,以故意論」之法律規範,認定吳男徒手推倒林男,讓林男發生嗅覺喪失的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人重傷罪。
.... 這樣的推論難怪被當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