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3條
1.(略)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略)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第53條
1.(略)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略)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