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aw - [這篇不會有任何讓人感到開心愉悅的要素] 這波"性騷擾反省運動"(*1)終於擴及到了台灣...
「c. =>由於性騷擾行為往往都是突發性、行為時間短暫、難以提前防備也不容易有旁觀證人。
物證蒐集困難」

「舉證責任」是司法上為了個人面對強制力的國家裁罰時,能維持平衡必須遵守的底線,在此前提下,當一種犯罪客觀上就是很容易變得難以蒐證,也無法為了更容易懲處加害者下放舉證的門檻,增加冤案發生的機會。(即使真的這樣做,長期而言也只是更加貶損個別受害者鼓起勇氣指控時的公信力)。

這便是為何保障此類犯罪的易受害族群保有用以隔開距離的獨佔性空間,在使人安心參與公共生活上有其必要。也是「等到犯罪發生自有法律制裁所以不應區隔、普設求救鈴就好」的論點為何足不點地,令人厭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