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後為與評鑑及換照之評分基準一致,於107年2月8日全面修正為(40、20、20、10、10)/100,即(24、12、12、6、6)/60。是以換照審查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5個審查項目的評分標準,自此即應準用107年2月8日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評分標準,不容被告另行發布行政規則以代之。被告109年11月11日第937次委員會議通過的109年換照評分表關此未來6年營運計畫60分部分(25、15、10、5、5)/60的評分比重,不能發生取代之效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