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 「分居」、「苛刻條款」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逾期若未完成修法,法院可依釋憲內容判決。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 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當婚姻破裂,以法律留住有責一方,是對個人自由的侵害,還是對無責者的保障?凸顯整體社會對婚姻的不同想像,也映照出多種抉擇。

苛酷條款背後的精神是,減輕不願離婚的這一方必須立即改變生活模式的壓力,但並不代表婚姻可以永遠維持。背叛婚姻的人,可訴請離婚嗎?有責配偶釋憲案對離婚制度的人性叩問 - 報導者 The Repo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