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那個判中國人國賠勝訴的法官,真的應該好好調查一下。

用的理由是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所以國賠勝訴,台灣要賠給一個中國人 463 萬。

這個人沒有繳過一毛錢台灣的稅金,我們的稅金卻要拿去給他。

照這個邏輯,中華民國人民瞬間有十幾億。

那全部改用繁中,實行民主啊。

這個判例一開,之後中國人只要故意惡搞你,然後提出國賠,你就得賠。

中國人那麼多,跟蝗蟲一樣,你以為他們做不出來?

為了錢,他們甚麼都可能做得出來。

所以台灣人民的稅金是這樣用掉的,我們台灣人自己的國賠拿不到,然後中國人拿到了,還是高額賠償。

見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