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慣竊林金貴無期徒刑,最高法院99年間駁回上訴定讞。案經林金貴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本案凶嫌頭髮長度為關鍵,林金貴提出案發前2個月的大頭照等事證,未經原確定判決審酌而屬新證據,並足以動搖認定事實的基礎,於106年4月18日裁定再審開啟並停止刑罰,林金貴關押9年餘獲釋。

高雄高分院再審於107年間判決林金貴無罪,理由包括經檢視林金貴96年1月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所附照片、96年3月間拍攝的大頭照,可見林金貴當時髮長僅止於耳上。再審判決指出依醫院鑑定,林金貴當時拍大頭照到案發的96年5月間頭髮不可能那麼快長成披肩長髮,與案發時監視錄影器拍到的凶嫌髮長不符,且該影像模糊不清、證人前後供詞不一,難以對林金貴定罪。林金貴大頭照拍照時間無誤依鑑定結果推算96年1月3月間C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