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冒名狂抓交通違規113件/檢舉達人反判刑 不得緩刑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法官判決中另指出,林男及其辯護人均請求宣告緩刑,但此案不為緩刑宣告的理由,在於林男僅為避免自身個資洩漏而遭報復即罔顧他人權益,且冒名檢舉交通違規次數甚多,足認其法治觀念薄弱,若再諭知緩刑,難認能使他心生警惕、確保不會再犯,因此有執行刑罰的必要,且林男至今尚未與鄭男和解、賠償損失,認為林男、辯護人主張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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