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bsearch404 on Plurk我外行只是我剛看了下面這噗突然想到@haohpeggy - 我認為數位中介法最大的問題在於給予主管機關過大的行政裁量權,法院判決(先不論台...前半段我看不懂不過後半段這個
【所以我不知道像巴哈姆特還是PTT對這條是在哀什麼,你們主機設在台灣負責人也是公民人還平常都住在台灣,要是政府真的要你們負起法律責任民刑法就一堆可以用了,何必再立個罰則只有斷網那麼客氣的法?】

突然讓我想到之前那個FBI查估狗雲端檔案兒童色情的新聞打擊兒童色情/刑事局2014年與美NCMEC合作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o這例子跟現在的數位中介法有算相關嗎?因為台灣跟美國比算是跨國嘛,台灣使用別國平台從事違法項目,如果以我收集噗裡面有些人類比的拍私密照裸露方面來說的話好像狀況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