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數位中介法最大的問題在於給予主管機關過大的行政裁量權,法院判決(先不論台灣司法的48小時得來速品質)好像變成選配一樣,背離了三權分立的概念。
至於斷網關站的規定這種其實是強制境外平台落地配合執行平台法定義務的最後手段而已,根本不是主要的問題所在。
所以我不知道像巴哈姆特還是PTT對這條是在哀什麼,你們主機設在台灣負責人也是公民人還平常都住在台灣,要是政府真的要你們負起法律責任民刑法就一堆可以用了,何必再立個罰則只有斷網那麼客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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