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作個有關勞基法的簡單民調好了。

現行除了正常工時之外,有2週、4週及8週變形工時,其中只有4週變形工時可以一天上班10小時,且只有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及改制前的勞委會)指定的行業可以適用4週變形工時,其中即包括綜合商品零售業。

所謂綜合商品零售業,包括便利商店(如:7-11)、量販型零售店(如:家樂福)及百貨公司,所以問題很簡單:

請問,百貨公司櫃姐適不適用4週變形工時?以及,適用或不適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