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酌曾煥彰為伸港鄉鄉長,張秀蕊為伸港鄉主任秘書,黃鈺蕊為伸港鄉婦聯會理事長,李碧珠、黃數鐶為前後任總幹事,張惠珍為財務長,均為義務無給職擔任伸港鄉婦聯會幹部,且該會為一公益團體,並非為自己不法之意圖,然其等對於政府機關或國營企業補助民間團體申辦活動之規定,應詳加瞭解,卻未依法定程序以虛偽之不實收據申報核銷補助款,但考量其等除曾煥彰外,並無前科,以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情形,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考量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黃數鐶、張秀蕊並無前科,犯後均坦承犯行,且伸港鄉婦聯會為一公益團體,其等均義務擔任幹部,均為無給職且無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分別予以宣告緩刑4年、3年、4年、3年、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20萬元、10萬、12萬、8萬、5萬元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