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就算需要想辦法規範雙性人(極其稀少)也不是草案那套,規範幾乎都是講跨運,拿雙性人來當跨運跨擋箭牌而已。
「可以藉由親友作證、(換醫生換到可以拿)精神證明兩張」代表什麼?這種解釋方式就像是顧左右而言他扯兒少40是惡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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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中運/全大運/掛羊頭賣狗肉的跨運下跨性別保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