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偷偷說
最高法院 19 年上字第 453 號判例曾說過:「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 98 條定有明文。且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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