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噗的延續
@f787f - 我還以為允許出生七天內殺嬰是極端派用來罵另一邊極端派的,居然是真的喔orz... “現...噗友討論後,"允許七日殺嬰"是對此法規的誤讀沒錯。
現在的爭議是來自於【驗屍官對胎兒的檢驗行為規定103005. (a) 】附加了但書 【不起訴 123467 免責的人】

123467裡面敘述的是一個人不會因為終止懷孕而遭受到民事或刑事責任或處分,包括墮胎流產死產以及宮內原因導致的圍產期死亡

周產期是出生後七天內,爭議來源是【宮內原因導致的周產期死亡】要怎麼知道是不是宮內原因(出生前)?。

誤讀的點在於 103005. (a) 的但書(.b )是"不起訴"而非"不包含"。
所以103005.(a)裡面規定的驗屍官檢查仍然需要在三天內對胎兒屍體做調查並出具死亡報告。

此條法律是確保不會因為這個報告而起訴而非驗屍官不驗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