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加州
由曾推出幹14歲兒童不用被當性侵犯的法案的性變態議員"BDSM"Scott Wiener, 所提出的"街頭賣淫"法案在議會通過, 如果州長
馬英九紐森沒有否決的話, 加州的賣淫行為基本上合法化.
加州原本在1995年訂立反賣淫法, 禁止招攬或從事賣淫, 也禁止以賣淫為目的在公共場所遊蕩, 也禁止拉皮條行為. 雖然這些都是輕罪, 只要繳罰款就好. 而性變態議員提出的SB 357法案將反賣淫法撤銷, 因為他認為該法案歧視了歧視了少數族裔跟跨跨, 他說黑人拉美人跟跨跨很多都沒辦法作一般的工作只好賣淫, 所以禁止賣淫的話不就是針對這些族群嗎!
左左果然都會毫無自覺的講出最歧視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