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種程度上,大部分地區的法律都承認了Embryo跟Fetus在權利資格上存在著差異。當然,Fetus也跟Person也存在著權利上差異。但他們的共同點在於,即便在形態上不同,卻同樣具有「生命」這個法益。是「法益」,而不限於「權利」。一如從Embryo、Fetus到Person的發展,在這進程當中,規範賦予的保障與權利也是動態的。所以法律實際上不直接談Embryo的「生命權」,而以作為一種「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看待,同時允許在一定程度上對其加以干涉,甚至在極寬鬆的條件下予以「抹除」。這一方面已是「承認」孕婦自身對於妊娠的自主性,也認承科學研究之價值。但當Embryo不只是肉團,是一個Fetus,就不完全只是一個利益載體,而是一可能具有權利能力的存在了。這時便不是一個母體自主的問題。這時就很難只去談論單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