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說印象中以前去法律系看美眉兼旁聽時,教授有講過「憲法保留」這個觀念。意思是說憲法是根本大法,通常只作原則性的宣誓,但有一個例外,就是非常重要的東西,憲法會寫死,不讓立法機關有模糊的空間,這就稱為「憲法保留」。反過來說不是「憲法保留」的東西,就是立法機關的權限。又因為憲法通常只作原則性宣誓,所以各國都會有解釋憲法的機關,在美國就是聯邦最高法院,在台灣就是以前的大法官會議,現在的憲法法庭。解釋憲法的機關應該只能在法律與憲法有牴觸時解釋憲法,如果不是「憲法保留」的東西,卻利用解釋憲法的機會自己創造出來,就不免出現法官造法、凌駕憲法的問題了。這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就個人的淺見來看,似乎認為墮胎問題並不是「憲法保留」事項,應該回歸到立法機關,而美國是聯邦制,各州州議會都有立法權,因此將這個問題交由各州來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