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偏見,台積電為了自己公司利益,搞出對台灣財經、商法兩個大麻煩,且禍患無窮,三不五時得補洞:
1.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台灣的公司、證交法是大陸法體系,源自德法商法,董事會原本設有董事跟監察人兩個對立的體系,監察人甚至在某些狀況下是可以對外代表公司,召開股東會,平日有查閱公司帳冊的權力,在公司治理上其實是比一般董事權力還大。

台積電鼓吹引進獨立董事(英美法體系才有),廢掉監察人,獨立董事號稱獨立,其實一點都不獨立(公司當權派不配票給你,要當選門都沒有),表面上有比一般董事有較多的權力,比方是審計委員會的必要成員(問題一般董事也可以是成員),那個獨立董事敢對著公司當權派不法行為提出糾舉,董事會議案遊戲規則還是過半表決,重大議案是過2/3,獨董一般只有董事會1/3席次,有那家公司獨董敢一夫當關,直接跟公司派開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