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在有關年度內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務(即《稅務條例》第8(1A)(B-)(ii)條)此項豁免一般可供從事「香港受僱工作」或「非香港受僱工作」人士申請。如納稅人在香港參加培訓、出席會議或匯報工作進度等,都會被視作在香港提供服務。除政府僱員、船舶人員及飛機機員外,若你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務,則你在有關課稅年度從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可獲豁免徵收薪俸稅。如你在有關年度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期間即使有在香港提供服務,你從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