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偷偷說
#萬事問噗浪
希望有常接外國委託或懂法律的旅人能幫幫忙
接了個案子,要簽個英文合約
案子的委託人,也就是跟我簽約的台灣人在合約上的簽約身分上寫的是中文名字+拼音英譯
然而他手簽的簽名格子上簽的是跟拼音英譯的名字不同的英文名

合約中關於簽約雙方的名字表示大概是這樣的:
甲方:A(名字) a(姓氏)/乙方:B(名字) b(姓氏) (我)
但是合約pdf上,對方自己那側先簽好的簽名欄位上簽的是:
C a(疑似)
我:這樣我是不是簽筆名就好了?
委託人:最好簽真名,C是我的法定英文名 自然人是可以有不同語言的法定名的嗎?還是這件事情我該比較謹慎看待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