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可檢具證明延長繳納期限至5月31日。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財政部發布令釋,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繳納期間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無法如期繳納者,繳納期限可展延至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