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琴峰的作品我沒看,不過老實說他(還是她)跟灣生回家的作者一樣都踩到一個文學跟著作法律之間一個我認為很微妙的地方。文學有其虛構性,但也有其所奠基的基本事實,特別在法律史領域裡,有時候會利用文學創作去觀察該年代的法律規範跟法律實踐雖然寫很爛但我的論文就寫這個,不過基於我是「人類無法創作超出經驗的作品」這一派的人,我認為想像是有極限的,就算是純幻想的創作也有它所奠基的事實經驗,而「作者以女同志身份撰寫女校內的女同志小說」作品成立的先決條件就是「作者必須是女校出身的女同志」,最起碼也必須要兩者取其一,如果兩者都沒有的話,這部作品的價值甚至得獎的合理性會被打上非常大的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