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委員蔡壁如等 33 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1 條條文增訂草案(2020-12-2...
動物保護入憲,明確動物於實體法律中所受保護之法益。現有動物保護法是為了保護人為管領的動物,當侵害動物的權益,予以補償。動物保護入憲,其價值來自於動物是有感知能力的生命,所以要尊重動物之生命尊嚴。此一客觀價值的宣示,
讓動物在民法、刑法、行政救濟法上有更完整的保護,當財產權、學術自由、生存權及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法益,與動物保護必須加以適當權衡時,將有相當基礎,而不會再僅僅被視為「物」,司法訴訟中也將因此調整法益之權衡,如飼主之伴侶動物傷害賠償金,法院應將動物之生命價值、與飼主之情感納入權衡範圍。

#反對動保入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