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廣鐵路債券,是1911年5月23日,清朝政府在巴黎與德(德華)、英(匯豐)、法(東方匯理)、美(數個銀行)等銀行團為籌建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地的鐵路,簽訂《湖廣鐡路借款合同》,發行附買回債劵之本息。計本金6000000英鎊及累年6月15日及12月15日的計算至1951年之利息。滿清政府以中國厘金及鹽稅為擔保。湖廣鐵路債券的票面金額為100英鎊和20英鎊,年息五厘,半年付息一次,貸款于1951年到期,屆時歸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