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重置手術做為改變法定性別的要求"在法律制定之初確實是建立在"性徵決定性別"的觀念上,不過現在來看已經變成一種防弊的手段了。
我不認為國外暴增的"跨性別性犯罪者"真的都是性別不安者,只是當你創造出一個"性別只需要自己說了算、質疑就是恐跨"的環境,自然就會出現假藉跨性別身分犯案的秩序消費者。